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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法》实施存在五大问题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 最低工资未全面执行 超时加班现象普遍 个体企业劳动者未参保 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
    
    
     12月28日上午,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何鲁丽作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直击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五大症结,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何鲁丽在报告中说,贯彻实施《劳动法》还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在建筑、轻工、服装、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中小型非公有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从今年9月开始,对《劳动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此次执法检查共涉及16个省(区、市),抽查了105家不同类型的企业。检查组还随机抽取了全国40个城市的2150家企业,发放并回收了3.1万份调查问卷。
    
     劳动合同签订率低且不规范
    
       何鲁丽在报告中表示,从检查情况看,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一些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定义务,不愿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合同。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就不续用,以此盘剥劳动者,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
    
       许多劳动合同虽然有劳动报酬的条款,但没有写明具体数额,有的仅规定劳动者的义务和用人单位的权利,有的甚至规定“生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等违法条款。有些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不与劳动者协商,甚至让劳动者在空白合同上签字。
    
       报告建议:要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明确用人单位是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主体,不签订劳动合同就是违法行为。
    
       最低工资未得到全面执行 拖欠工资现象仍时有发生
    
       何鲁丽表示,一些企业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据2005年4月的抽样调查显示,12.7%的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些企业随意调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工人在8小时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定额任务,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个别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偏低,不能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有些地方克扣和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问题仍然严重。去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占41%。另据检查组问卷调查,在近一年中,有7.8%的员工被拖欠过工资,工资平均被拖欠3.2个月,人均被拖欠金额2184元;问题严重的省有16.1%的职工被拖欠过工资。
    
       报告显示,一些国有困难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建筑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还很突出,有的企业前清后欠,有的企业主甚至把欠薪当作谋利手段,拖欠后恶意逃匿。
    
       报告建议: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处拒不执行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同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督促企业在效益增长的同时提高劳动者工资。
    
       国务院和有关部门要总结近年来清理拖欠工资的经验,加强部门协调,在2007年年底前基本解决工资历史拖欠问题。同时,要研究制定从根本上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制度。要监控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及时发现和查处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依法加大对欠薪单位的惩处力度,针对有些行业的用工特点,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超时加班现象普遍 劳动条件极为恶劣
    
       报告指出,相当一部分企业违反劳动法规定,要求劳动者超时加班,并且不付加班工资,特别是一些生产季节性强、突击任务多的企业,劳动者每日工作长达十几个小时,劳动者很少有正常休息日。
    
       一些企业设备陈旧、作业环境差,劳动者直接受粉尘、噪音、高温甚至有毒有害气体的危害,工伤事故经常发生,职业病危害严重。一些企业不执行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规定,不少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被企业解雇或者不发工资。
    
       报告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定额标准的管理,指导有关行业协会制定本行业的劳动定额标准,督促企业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工资标准,严肃查处迫使劳动者超时加班、违反最低工资标准、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等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大量非公有制个体企业劳动者未参保
    
       执法检查组发现,社会保险覆盖面窄、统筹层次低,欠缴保险费现象严重。何鲁丽表示,目前各项社会保险的参保人群主要是国有、集体单位职工,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没有参保,大多数进城务工人员也难以按现行制度参保。多数地方的社会保险基金实行地市级甚至县级统筹,难以有效发挥互济功能,也造成目前养老保险关系难以异地转移,进城务工人员参保积极性不高。一些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或采取瞒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的方式少缴社会保险费。
    
       报告建议:加快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抓紧解决进城务工人员参保问题。要在统一社保制度的前提下,针对他们的特点,确定其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水平和相应的保障待遇,提高他们的参保积极性。同时,要强化企业参保义务,着力解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参保率低的问题,扩大各项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资金的统筹层次,逐步研究解决养老保险关系异地转移;加大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力度,打击不缴或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
    
       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 劳动争议处理效率低
    
       报告指出,由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力量不足,手段软弱,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许多地方仅能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没有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对已经查处的案件惩处力度不够,达不到震慑违法用人单位的目的。各地普遍反映,目前实行的“一调一裁两审”制度,如果走完全部程序的期限,需要一年以上。劳动争议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直接影响了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的还引发了一些群体纠纷、集体上访事件。
    
       报告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日常监察制度,定期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各地要对限制劳动保障监察的做法进行一次清理,对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决定的用人单位,工商部门一律不得通过年检。
    
       要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力度,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探索在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调解工作的新途径和新形式。增进各部门、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要在完善职工维权机制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何鲁丽分析说,上述问题的存在,主要是有些地方和部门对贯彻实施《劳动法》认识不到位,不能正确认识维护劳动者权益与发展经济的关系,甚至把牺牲劳动者权益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还有一些地方对劳动保障执法设置障碍,规定不得到“重点保护企业”执法,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必须经过“优化办”、“软环境办”批准等。有的执法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劳动者比较冷漠,没有正确履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报告建议,要加快制订《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修改完善《劳动法》。研究在《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对欠薪逃匿等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使《劳动法》真正成为我国广大劳动者的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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