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人养老保险可转入南京
近日,由南京市政府签发的《南京市跨统筹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正式出台,即日起五类跨统筹区人员可转入南京“养老”。
据介绍,以下五类跨统筹区转入人员,可将个人账户基金转移至南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经市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批准调入或引进南京,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经跨统筹区的集团企业批准,调入该集团企业在南京的所属单位,在南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跨统筹区在南京自主创业,已在南京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劳动保障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合法证照,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在南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人员;曾在南京参保的南京户籍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要求返回南京,其在南京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够大于其在外地的实际缴费年限,或在南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人员;其他跨统筹区到南京就业,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在南京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够满15年及15年以上的人员。这些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南京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规定年限(即上述1—4类满10年,第5类满15年)的,按规定补足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后,方可办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手续。
另外,符合以上接续条件的人员,社会保险关系仍应保留在原参保地,继续在原参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其愿意在原参保地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可视同新参保人员在南京新建社会保险关系。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内,可申请将其在南京参保建立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结算领取,同时终止其在南京的社会保险关系。
据介绍,以下五类跨统筹区转入人员,可将个人账户基金转移至南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经市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批准调入或引进南京,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3年以上劳动合同,在南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在职人员;经跨统筹区的集团企业批准,调入该集团企业在南京的所属单位,在南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跨统筹区在南京自主创业,已在南京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劳动保障登记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合法证照,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在南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人员;曾在南京参保的南京户籍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要求返回南京,其在南京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够大于其在外地的实际缴费年限,或在南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人员;其他跨统筹区到南京就业,其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在南京的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能够满15年及15年以上的人员。这些人员应当依照规定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在南京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满规定年限(即上述1—4类满10年,第5类满15年)的,按规定补足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利息和滞纳金后,方可办理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手续。
另外,符合以上接续条件的人员,社会保险关系仍应保留在原参保地,继续在原参保地缴纳社会保险费。如其愿意在原参保地继续参加社会保险,可视同新参保人员在南京新建社会保险关系。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年内,可申请将其在南京参保建立的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结算领取,同时终止其在南京的社会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