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薪的“恶意”不应受打击
讨工钱的事情多,使人听惯了“恶意欠薪”的说法。听惯了,就不以为意了,说来说去,不觉得有什么不妥当。
近日,又听到“恶意讨薪”的新说法。河南《大河报》12月22日在报道“警惕恶意讨薪”时,说郑州有一个工程,已向建筑公司支付了97%的工程款,由于工程结算未能进行,尾款没有结清,建筑公司便从劳务市场雇人到工程业主单位吵闹,直至警察出面,方始散去。《京华时报》在12月15日报道,北京市建委新闻发言人表示,近期出现很多借讨要工资名义达到非法目的的现象,很多人借讨薪鼓动民工走极端途径,出现了民工索要工资超过拖欠工资实际数额、雇佣民工讨薪实施诈骗等现象,甚至出现了“以讨薪为营生的专职人员”,因此,北京市建委将联合劳动、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恶意讨薪”行为。
“打击恶意讨薪”的说法一出,马上引得一些议论,支持者说“恶意欠薪”与“恶意讨薪”都要打击;质疑者说,理应先行打击“恶意欠薪”,自可使“恶意讨薪”消除。看上去,算是各有道理。但我看到“打击恶意讨薪”的说法以后,感到的只是困惑。
“恶意讨薪”要严厉打击,自然是提倡“善意讨薪”了,或者还可以再加上一个“容忍不善不恶的讨薪”。打击有害的,提倡有益的,允许无益无害的,这种搞法也是公式性的。然而,建委、劳动和公安部门有什么依据来打击“恶意讨薪”呢?“恶意”或者“善意”,并不是法律管辖的东西,法律只能规范人的行为。一个人无论有什么想法,无论“恶”的想法,还是“善”的想法,法律都管不着。既然如此,区分讨薪是“恶意”、“善意”还是“不恶不善”的意,对于决定要不要进行打击是根本不必要的。
讨薪就是讨薪,是主张劳动获取报酬的权利,前提是权利的存在。以《大河报》报道的事情为例,既然建设单位已向建筑公司支付97%的工程款,而民工工资只占工程款的5%,建设单位“根本不属于拖欠民工工资”,那么建筑公司还去“讨薪”就没有道理,借讨薪雇人去胡闹,属于非法行为,理应打击,或许建筑公司真有“恶意”,但打击的理由与“恶意”无关。以讨薪为名做极端行为、索要工资超过拖欠数额、雇佣民工实施诈骗等等,如要打击,也是打击这些做法,而不是打击某种“意思”。至于“以讨薪为营生的专职人员”,情况复杂一点,如果有类似黑社会性质的讨薪行为,自然必须毫不手软地打击,如果只是帮人讨工钱然后获取一定报酬,这种行为是否允许,可能争议很大,进行“严厉打击”未免太勇猛了。
反过来再看“恶意欠薪”,同样是一个显得没有意义的概念。欠薪就是欠薪,欠薪就要补薪,无道理可讲,从法律上讲,用不着区分“恶意”还是“善意”。有关部门处理欠薪问题,叫“清理拖欠工资”,而不是“清理恶意欠薪”,正是这个意思。
当然,谁也无法否认,讨薪中可能有人是出于恶意,欠薪中存有恶意(赖账不付)的情况恐怕还更多一些,但是对于讨薪和欠薪来说,处理问题的尺度不依其意恶不恶,而依其行为合法不合法。欠薪无合法性,根本用不着区分合法不合法的问题;要求获得被拖欠的工资,天然合理,但手段上有合法不合法的分野。不讲“严厉打击非法欠薪”,而提出“严厉打击恶意讨薪(实为非法讨薪)”,不能不说有失公允。
打击只能针对行为,“恶意”不受打击,常识如此。用工要合法,工资要兑现,欠薪必索还,讨薪要合法,这些基本道理就管用了,用不着“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这两个概念来帮忙。
近日,又听到“恶意讨薪”的新说法。河南《大河报》12月22日在报道“警惕恶意讨薪”时,说郑州有一个工程,已向建筑公司支付了97%的工程款,由于工程结算未能进行,尾款没有结清,建筑公司便从劳务市场雇人到工程业主单位吵闹,直至警察出面,方始散去。《京华时报》在12月15日报道,北京市建委新闻发言人表示,近期出现很多借讨要工资名义达到非法目的的现象,很多人借讨薪鼓动民工走极端途径,出现了民工索要工资超过拖欠工资实际数额、雇佣民工讨薪实施诈骗等现象,甚至出现了“以讨薪为营生的专职人员”,因此,北京市建委将联合劳动、公安部门严厉打击“恶意讨薪”行为。
“打击恶意讨薪”的说法一出,马上引得一些议论,支持者说“恶意欠薪”与“恶意讨薪”都要打击;质疑者说,理应先行打击“恶意欠薪”,自可使“恶意讨薪”消除。看上去,算是各有道理。但我看到“打击恶意讨薪”的说法以后,感到的只是困惑。
“恶意讨薪”要严厉打击,自然是提倡“善意讨薪”了,或者还可以再加上一个“容忍不善不恶的讨薪”。打击有害的,提倡有益的,允许无益无害的,这种搞法也是公式性的。然而,建委、劳动和公安部门有什么依据来打击“恶意讨薪”呢?“恶意”或者“善意”,并不是法律管辖的东西,法律只能规范人的行为。一个人无论有什么想法,无论“恶”的想法,还是“善”的想法,法律都管不着。既然如此,区分讨薪是“恶意”、“善意”还是“不恶不善”的意,对于决定要不要进行打击是根本不必要的。
讨薪就是讨薪,是主张劳动获取报酬的权利,前提是权利的存在。以《大河报》报道的事情为例,既然建设单位已向建筑公司支付97%的工程款,而民工工资只占工程款的5%,建设单位“根本不属于拖欠民工工资”,那么建筑公司还去“讨薪”就没有道理,借讨薪雇人去胡闹,属于非法行为,理应打击,或许建筑公司真有“恶意”,但打击的理由与“恶意”无关。以讨薪为名做极端行为、索要工资超过拖欠数额、雇佣民工实施诈骗等等,如要打击,也是打击这些做法,而不是打击某种“意思”。至于“以讨薪为营生的专职人员”,情况复杂一点,如果有类似黑社会性质的讨薪行为,自然必须毫不手软地打击,如果只是帮人讨工钱然后获取一定报酬,这种行为是否允许,可能争议很大,进行“严厉打击”未免太勇猛了。
反过来再看“恶意欠薪”,同样是一个显得没有意义的概念。欠薪就是欠薪,欠薪就要补薪,无道理可讲,从法律上讲,用不着区分“恶意”还是“善意”。有关部门处理欠薪问题,叫“清理拖欠工资”,而不是“清理恶意欠薪”,正是这个意思。
当然,谁也无法否认,讨薪中可能有人是出于恶意,欠薪中存有恶意(赖账不付)的情况恐怕还更多一些,但是对于讨薪和欠薪来说,处理问题的尺度不依其意恶不恶,而依其行为合法不合法。欠薪无合法性,根本用不着区分合法不合法的问题;要求获得被拖欠的工资,天然合理,但手段上有合法不合法的分野。不讲“严厉打击非法欠薪”,而提出“严厉打击恶意讨薪(实为非法讨薪)”,不能不说有失公允。
打击只能针对行为,“恶意”不受打击,常识如此。用工要合法,工资要兑现,欠薪必索还,讨薪要合法,这些基本道理就管用了,用不着“恶意欠薪”和“恶意讨薪”这两个概念来帮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