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成功创业网 - 劳务资讯 - 现代企业与劳务用工

现代企业与劳务用工

将劳动用工机制和劳务用工机制相结合,已经成为现代化企业在内部管理中较为灵活的具有竞争力的用工形式。劳务用工制度主要适用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的短期的雇佣关系。它与劳动合同关系不同,劳务合同关系受民事法律规范的调整,它的订立和履行主要遵循平等自愿原则,由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确定。而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法》及相关法律规范的制约,其订立内容受到严格的界定。
    
     当劳动者为企业提供保安、保洁等临时性服务时,劳动者与作为用人单位的企业之间可以形成劳务关系。依照我国的相关法律政策,并结合当前的实践经验,企业的劳务用工机制一般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加以确立:一种是企业通过社会的中介机构在劳动力市场招收来的劳务用工。劳务中介机构包括劳务派遣企业或劳务服务中心等。此种做法是由企业与劳务中介机构签订《劳务合同》而形成的。对于《劳务合同》有的劳务中介机构称为《劳务派遣合同》或《劳务合作协议》。合同签订后,劳务中介机构即派遣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到用人单位进行工作。其中,企业与劳务中介机构之间所形成的是劳务合同关系,企业按《劳务合同》获得用工并向中介机构支付劳务费用。个人与劳务中介机构之间则是劳动合同关系,劳务中介机构在派遣前要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管理劳动者的人事关系及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实践中,用人单位在用工后还可以再与经中介机构介绍的劳动者签订一个《岗位协议》,以确定具体的工作内容。上述劳务用工方式在程序及形式上比较严谨,但需要找到比较正规的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才能确保整体的劳务关系及用工制度的合法性。
    
     另二种是公司直接与个人签订《劳务合同》以确立劳务关系。此种方式虽然比较简便易行,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比如职工在与企业签订短期劳务合同后,如果工作年限过长或工作内容发生改变,容易导致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界定不清,从而使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深化用工制度改革,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体系,通过和劳务公司等中介机构签订协议来建立劳务用工机制,已经成为新形式下现代企业在劳务用工方面的一个方向。
    



劳务资讯 - 成功创业网

成功创业网·劳务资讯 © 2006 - 201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