沃尔玛拒建工会仍迅速扩张过分亲商政策当休矣
美国零售业“巨兽”沃尔玛自1996年进入中国以来,始终拒绝按中国的相关法律要求建立工会(见10月24日《中国青年报》),与此同时却仍然能够以每年开张4家分店的速度在国内扩张———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一种奇特的现象,在我看来,是和一些地方政府推行的过分亲商的政策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
到全国各地去走一走,或者点开一些地方政府的招商网站看一看,就会发现许多官员对投资商之“亲”简直到了予取予求的程度,甚至打出了“努力营造全民亲商爱商、安商富商的浓厚氛围”这样肉麻的口号。他们为什么会如此“亲商爱商”呢?盖由于投资可以拉动gdp,不仅能够提高“政绩”,而且还有说不清、道不明的“灰色收入”,这样的“商”,当然要“亲”。
然而问题在于,维护社会公正、协调和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是政府的天然使命。如果政府的政策取向过分倾向于某一阶层,必然会损害到其他阶层的利益。实际上,以漠视劳工权益为代价的亲商政策已经带来了严重后果,其表现一个是工伤事故居高不下,有经济学家认为,我国的劳动力资源正在遭受“掠夺性开发”;再一个就是劳动者收入长期偏低,在一些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工人的工资多年来徘徊在600元左右,而且几乎没有任何劳动保障,甚至连人身自由也受到了限制。
从长远来看,过分亲商其实对资方也是不利的,不久前一些省份爆发的“民工荒”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此外,无视劳工权益还会诱发劳资双方的对立,甚至造成劳工和政府的对立,不利于社会稳定。
其实,在西方工业化国家,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政府是不敢过分亲商的,他们通常都扮演一种劳资关系协调者的角色。比如在德国,历届政府都提倡劳资间的“社会伙伴关系”,并于上个世纪50年代就颁布了《企业宪章法》,在企业内实行“共决”制度,工人直接参与企业管理。同时广泛推行“三方机制”,就是工人通过工会与政府、雇主代表举行谈判并签订社会协议,参与解决与劳动者权益相关的所有问题,较好地协调了劳资双方的利益。
从根本上说,投资商或资本的本性是逐利,如果没有足够的利润空间,你就是“搂着亲”,我看他也未必愿意来投资。因此,政府的过分亲商其实是一种非理性的态度。当然,反对政府过分亲商,并不意味着对投资商合理要求也予以拒绝,政府对“商”的正确态度应该是保证给其公正待遇,但绝对不给特权。在牵涉到国家法律尊严的问题上,政府更是不能轻易让步———沃尔玛固然很“牛”,但上海不就是因为它拒建工会,而把它拒之门外了吗?
到全国各地去走一走,或者点开一些地方政府的招商网站看一看,就会发现许多官员对投资商之“亲”简直到了予取予求的程度,甚至打出了“努力营造全民亲商爱商、安商富商的浓厚氛围”这样肉麻的口号。他们为什么会如此“亲商爱商”呢?盖由于投资可以拉动gdp,不仅能够提高“政绩”,而且还有说不清、道不明的“灰色收入”,这样的“商”,当然要“亲”。
然而问题在于,维护社会公正、协调和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是政府的天然使命。如果政府的政策取向过分倾向于某一阶层,必然会损害到其他阶层的利益。实际上,以漠视劳工权益为代价的亲商政策已经带来了严重后果,其表现一个是工伤事故居高不下,有经济学家认为,我国的劳动力资源正在遭受“掠夺性开发”;再一个就是劳动者收入长期偏低,在一些经济最发达的地区,工人的工资多年来徘徊在600元左右,而且几乎没有任何劳动保障,甚至连人身自由也受到了限制。
从长远来看,过分亲商其实对资方也是不利的,不久前一些省份爆发的“民工荒”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此外,无视劳工权益还会诱发劳资双方的对立,甚至造成劳工和政府的对立,不利于社会稳定。
其实,在西方工业化国家,在工人运动的压力下,政府是不敢过分亲商的,他们通常都扮演一种劳资关系协调者的角色。比如在德国,历届政府都提倡劳资间的“社会伙伴关系”,并于上个世纪50年代就颁布了《企业宪章法》,在企业内实行“共决”制度,工人直接参与企业管理。同时广泛推行“三方机制”,就是工人通过工会与政府、雇主代表举行谈判并签订社会协议,参与解决与劳动者权益相关的所有问题,较好地协调了劳资双方的利益。
从根本上说,投资商或资本的本性是逐利,如果没有足够的利润空间,你就是“搂着亲”,我看他也未必愿意来投资。因此,政府的过分亲商其实是一种非理性的态度。当然,反对政府过分亲商,并不意味着对投资商合理要求也予以拒绝,政府对“商”的正确态度应该是保证给其公正待遇,但绝对不给特权。在牵涉到国家法律尊严的问题上,政府更是不能轻易让步———沃尔玛固然很“牛”,但上海不就是因为它拒建工会,而把它拒之门外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