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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国企,职工权益维护面临缺失

福建周宁县鞋厂长期停产,工资停发,养老、医疗保险未交,仅有的厂房也被抵债——
       
     福建省周宁县鞋厂系国有企业,1993年以来由于企业经营困难,长期处于停产状态。该厂除了房产外没有其它可变现的财产,自1992年起没有为职工发放工资或最低生活费,没有为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1997年由于无力偿还周宁县工商银行贷款60万元,经周宁县人民法院裁定将座落于周宁县狮城镇凤桥路10号的鞋厂土地和房屋抵偿中国工商银行周宁县支行,并于1997年6月办理了过户手续。
       
     在职工的不断反映下,1997年9月23日周宁县工业领导小组召开有关部门领导及工商银行副行长等参加的专题会议,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工商银行今后将该房产进行变卖,要按比例出资解决鞋厂职工最基本的养老保险。”此后,工商银行又将上述财产交给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福建分公司。该公司于2004年以32.96万元的价格将其拍卖给陈新堂个人。
       
     2004年房产被变卖后,职工的养老保险费仍没有着落,为此63名职工多次上访有关部门并同县工行等单位发生冲突。职工认为:一、县工行没有落实县工业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的要求解决职工养老保险问题,侵犯了职工权益;二、现有的63名职工中,参加工作时间少则十多年,多则数十年,现有部分职工重病缠身、身体残疾,生活十分困难。63名职工把所有的希望都寄托在房产变卖后可以解决养老保险问题,但如今价值200万元以上的2882.50平方米的土地和面积为2653.14平方米的房屋却以32.96万元的低价变卖给了个人。63名职工强烈要求解决他们的养老保险问题,以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在这一事件中,有两个问题值得深思:
       
     其一,谁来维护停产企业职工权益?以该厂职工为例,他们在企业十多年未发工资的情况下,只要求“产房”出卖后解决其养老保险问题,实在是最起码的权益诉求。可是,因为该房产已经法院裁定抵债,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在法律上已完成了所有权的转移,“他们的房产”已不属于他们的了。然而,根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的资产在扣除清算费用后,首先应当用来安置职工,用于补发职工工资,补缴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保费用,其次才能用来清还企业所欠债务。这本应属于职工的资产,为何却被用来抵偿银行债务,造成今天这种不可挽回的局面呢?是银行错了吗?企业欠债务,银行起诉企业要求偿还是正常的。是法院错判了吗?欠债还钱,法院裁定企业财产用于还债,也是正确的。有关人士认为,主要是停产企业职工权益维护的缺失造成的。企业停产,职工回家待岗一待就是十多年,由于不再上班,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不再召开,企业工会也停止了工作,职工权益受到侵害时无人告知无人维护。在本案中,在银行起诉鞋厂还债时,即应当推动有关部门启动企业破产程序,使企业的财产进入破产资产,职工的补偿金、社保、停产期间工资等所有问题都能得到很好解决。然而,没有人告诉职工,没有人出来维护职工的权益,在厂房的所有权转移之后,一切已为时过晚,即使是政府的会议纪要也无济于事了。
       
     其二,地方财政困难加剧了停产企业职工权益被侵害。根据政策,国企破产改制,对职工的安置补偿以企业自筹资金为主,不足部分由政府财政补足,在企业无资产的情况下,由财政兜底,即政府负责职工的安置,这是事关社会稳定的问题。然而,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国力尚不富强,地方财政困难现象相当普遍,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尤为明显,由于无力承担国企改制中的巨大费用,导致了两种侵害职工权益的情形:
       
     一是如本案,企业长期停产无法与职工解除关系,而职工生活无保障,无工资,无养老、医疗等社保,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这是普遍现象,仅福建省便有约30万的职工待解除劳动关系。长期的停产不仅使职工权益受到严重侵害,而且这些困难企业和职工也成为政府的沉重负担,并且随着时间的拖长负担更加沉重;
       
     二是在改制中违背法律、政策规定,损害职工的切身利益。由于财政困难,在改制安置职工中,一方面是改制部门本着能省则省的原则,一方面是职工出于对政府、企业困难的体谅和对相关政策规定的不了解,导致经济补偿金标准过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待遇未落实,欠职工工资未补发等问题的存在。
       
     显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主题下,类似上述这样的停产企业职工合法权受侵事件,都是不和谐的音符,但愿在有关方面的努力下,尽量减少直至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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