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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用工频受罚用人单位须学法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去年我市一些用人单位因违法用工频频受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举案说法,希望通过本报提醒用人单位:在搞好生产经营的同时,别忘了学劳动法律法规。
    
     案例1:去年12月初,某县劳动监察大队接到一企业3名职工投诉,称该企业拖欠其两个月的工资。经调查后,该县劳动监察大队下达了《劳动保障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支付所拖欠的工资4000元。在规定的期限内,该企业未支付所拖欠的工资。12月下旬,该县劳动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责令该企业支付所拖欠的工资4000元,并加付2000元的赔偿金,同时对该企业拒不执行改正指令的行为处以1万元罚款。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但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2:2004年6月,市劳动监察支队在劳动用工专项检查中发现,某服装厂招用工登记不规范,已离厂的李某等人身份情况不详。经调查核实,该厂招用李某等人时未审核身份证等合法证件,仅凭当事人自述登记个人资料。当事人求职时也未主动出示身份证等证明。市劳动保障局依法对该厂招用无合法证件人员的行为处以5000元罚款。
    
     《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劳动者谋求职业,应当如实向用人单位或者职业介绍机构介绍本人情况,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和有关学历、职业资格等证明。
    
     案例3:2004年8月,市劳动监察支队在禁止使用童工专项检查中发现,某工具厂存在使用童工的嫌疑。经调查核实,该厂2004年4月中旬招用的张某出生于1988年12月10日,未满16周岁。在查明张某的身份后当即责令该厂结清工资将其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随后市劳动保障局依法对该厂使用童工4个月的行为处以2万元罚款。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国务院364号令)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案例4:2004年4月,市劳动监察支队在劳动合同专项检查中发现,部分用人单位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当即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在10日内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报送备案。其中有一家饭店、一家建筑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按要求报送备案。经调查核实,这家饭店未在规定期限内与15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这家建筑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已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但未办理劳动合同备案。市劳动保障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对该饭店未与15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处以4500元罚款,对该建筑公司未办理劳动合同备案的行为处以1000元罚款。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浙江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包括临时性用工)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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