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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成本之小,成就侵权之大

工厂使用测谎仪来对员工进行心理测试,这是发生在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美时家具厂的荒唐事。(4月25日《北京青年报》)
    
     显然,测谎的醉翁之意不在“保密”,而在裁人,是为了减少劳动力成本,规避《劳动法》的约束。厂方处心积虑地搬出高科技产品测谎仪,只不过是想堵被开除员工的嘴巴而已。工厂明目张胆地侵犯员工权利,但镇政府有关部门经过查实后,只要求厂方“应该采取合理合法的手段。”一句轻描淡写的“要求”,就将企业的侵权行为遮掩掉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实在太低。
    
     行文至此,我突然想起今年2月发生在美国的一个用工侵权案。
    
     21岁的帕特里克·布拉迪,是一位脑瘫患者,但能够从事一些轻微劳动。2002年夏天,他被位于纽约桑特里奇的沃尔玛连锁店的药房录用。可是,在仅仅上班4天之后,布拉迪就辞职以示抗议,因为他并没有被安排在药房工作,而是被派去打扫垃圾以及到停车场去收拢顾客推出去的购物车。布拉迪认为,沃尔玛随意变更他的工作,实际上是对残疾人的歧视,为此,他要求沃尔玛作出经济赔偿。最后,纽约市一家法院的陪审团裁定,沃尔玛被控的罪名成立,必须向原告赔偿750万美元,其中包括500万美元的惩罚性赔偿。
    
     啧啧,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安排工作,调换了一下岗位,竟被法院判定赔偿750万美元。为什么?因为公司擅自改变双方签订的契约。契约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只能遵从,不能违背,否则就要遭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相比之下,国内企业侵犯员工权利的行为就显得司空见惯了。侵权方式五花八门,如恶意克扣、拖欠工资,与女工签订“青春期合同”,用工时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法定的养老保险金,随意解雇员工,招录员工时存在性别歧视等等,这些行为都是违反《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的行为,却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为何?
    
     我想,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过低是主要原因。违法后,最多也就是“纠正、整改”,几乎没有任何成本,没有受到法律的惩处,自然把侵权当成儿戏。员工被侵权后,又往往求告无门,维护权益时不是成本过高,就是被有些部门推诿扯皮,长期搁置,最终不了了之,不能及时有效地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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