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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好农民工权益任重道远

76%的农民工在节假日加班未享受过加班工资。有些企业甚至通过扣留部分工资做押金,强迫农民工加班加点。这是国务院研究室日前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通报的情况。报告说,农民工超时间、超强度劳动现象非常普遍,休息权利没有保证。(5月2日《新京报》)
    
     近些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民工
     合法权益的保障问题,各级工会在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为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与党中央的要求和农民工的期望比较,还有较大差距,农民工合法权益受侵犯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如农民工工资水平普遍低下,欠薪现象依然存在;农民工的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制度还不健全;一些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法不依现象还比较严重,一些企业主往往把最低工资标准当作实际支付给农民工的工资标准。等等这些情况既成为我国分配领域中一个最突出的问题,也是意味着我国保障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任重道远。要从根本上切实保障和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当前关键是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是做好与《劳动法》配套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争取早日将《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颁布,尽快对《劳动法》有关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就业促进的规定进行补充完善。同时,抓紧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职业技能培训考核条例》、《企业工资条例》的起草工作,争取尽快报国务院审议颁布实施。进一步完善农民工维权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并降低农民工维权的司法“门槛”。
    
     二是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与健全劳动争议处理体系并重,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为此,要改革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避免农民工因耗不起时间、精力而被迫放弃仲裁权利。对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劳动纠纷,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法院要优先处理,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工,可适当减、缓、免仲裁费、诉讼费。同时,要健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处理体系,尽快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在劳动争议多发地区,要将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在乡镇、社区,并且做好基层调解和仲裁处理的衔接。推进劳动争议仲裁的效能建设,特别是在案件任务重的地区,要下大力气推动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全面提高劳动仲裁员素质。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保证案件质量,提高办案效率。探索建立仲裁监督、加强仲裁员管理等制度,使劳动争议仲裁在维护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发挥更大作用。特别是要总结推广一些地区建立劳动争议仲裁院的做法,由“一裁两审”改变为“一裁一审”或“两裁终审”“或裁或审”;借鉴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立法简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设立专门的劳动保障法庭,为农民工维权提供方便、快捷的司法支持。
    
     三是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与改进执法方式并举,进一步加大《劳动法》执法力度。当前正是各用工单位集中兑现农民工劳动报酬的重要时期,也是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案件的高发时期,更是工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关键时期,各级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增强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从农民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出发,扎实做好当前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点工作。同时,要深入到基层、深入到企业和广大农民工当中,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研究,及时熟悉农民工权益维护的基本情况,了解农民工生产生活的重要动态,掌握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突出案例,取得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主动权。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突出问题,继续集中力量在一定时期内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加大查处力度。完善举报专查制度,落实执法责任制,做到举报一起,查处一起。推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鼓励企业诚信守法,预防违法行为发生,将发生违法行为的企业作为执法检查重点。同时,要建立多部门综合治理机制。即继续做好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中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的工作。加强与公安、工商、建设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综合治理机制。
    
     四是采取多种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开展政策咨询宣传活动,发放宣传资料,有针对性地组织专题培训,举办法制展览、座谈会、法制讲座、专家论坛、理论研讨,建立法制宣传网站和“12333”劳动保障热线咨询电话等方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尤其是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合作,进一步提高农民工的自我保护和自我维权意识。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切实维护农民工权益,确保农民工与城市职工同工同酬、同工同时、同工同权,并积极为农民工办实事、办好事、解难事,让农民工也能充分享受我国改革开放带来的文明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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