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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不法用工必须署上真名

投诉人不仅有权利投诉不合理的劳动用工,也开始有了相应的义务。2005年2月1日,《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正式实施,首次规定投诉人必须署真实姓名及各种联系方式。原《劳动监察规定》、《劳动监察程序规定》、《处理举报劳动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上海市劳动监察总队庄亚彪副队长昨天告诉记者,由于近期对非法用工有大量的虚假投诉,当劳动部门前往调查处理的时候,根本找不到投诉的相关人员,其留下的电话、姓名等联系方式全是虚假信息,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若干规定》的出台,将有效杜绝这一点。
    
     记者了解到,今日起正式实施的《若干规定》要求,凡投诉者必须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进行笔录,但投诉人必须签字。
    
     ■《若干规定》重点提示
    
     ●如果是举报仍可用匿名庄队长告诉记者,从今天起投诉者与举报者有了明确的区别。举报者仍可匿名,但投诉者则必须是真实姓名。两者之间的区别是,举报不涉及个人权益,针对的是单位违法行为,投诉是直接涉及到个人的权益。
    
     ●举报属实者可以获奖励举报属实者或为重大违法事件的查处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若干规定》首次设立了奖励。
    
     ●对违规企业可当场处罚一直以来,劳动监察都是给用人单位开限期整改通知书,即日起,对确实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行为、且有法定处罚\(处理\)依据的用人单位,监察部门可当场作出限期整改指令或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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