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外企拒建工会问题
外企长期抵制建立工会,并不是个新问题。之前有媒体曾披露了台资企业上海晨旦“8年工会之痒”的情况。上海总工会从1994年开始与晨旦接洽,希望其组建工会,经过8年的“拉锯”,期间有过好多反复,终于在今年8月18日人大执法检查前夕将工会组建起来。工会虽然建立起来了,但晨旦开出的条件是:上班时间不能搞工会活动,工会主席必须是有合作意向的、双方认同的,不产生和劳资方面冲突的做法。而最后选出来的工会主席,也是资方的一个管理人员。
比起沃尔玛来,笔者认为,晨旦“8年工会之痒”更是当前难得的一个研究外企工会问题的“样本”,这一案例真实地反映了外企组建工会的艰难。
为什么一些外企在组建工会方面拖拖拉拉甚至对抗中国的法律呢?全总有关人士分析了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它们怕职工组织起来与自己对着干;二是怕建立工会增加经济成本影响企业竞争力,因为按《工会法》的规定,企业建立工会是要缴纳经费的。三是一些地方政府担心组建工会影响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对工会组建不重视、不支持。但根本的原因,我认为还是资方担心在企业内部形成与其对抗的力量,影响资方在企业的统治权和管理权,即资方把企业当成是资本的独霸天下,不许工人以一种独立的力量介入。
外企(也包括私企)不愿组建工会的情况凸显了当前我国企业工会组织的现实困境与制度疲软状况。从我国工会组织的现状来看,截至2003年底,全国非公企业职工入会率仅32.7%,部分已建工会受制于经营者而活动缺乏必要的保障,难以发挥作用;一些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削弱、撤并工会组织和工作机构,会员流失严重;工会经费收缴难,2003年全国的平均收缴率只有34.8%。
严重的问题还在于工会缺乏切实履行其基本职责所需要的条件。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资关系,为此,《工会法》明文规定工会享有诸多权利,但这些权利条款大多在语言表述上留有太大的弹性空间,没有针对企业规定较为明确的法律责任。因此,实际上我们也就很难分清,工会到底是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组织,还是保护经营者利益的组织。从而,当工人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同资方发生矛盾和冲突时,我们很少见到工会组织的身影,而更多看到的是形式不一的个人抗争。
不仅如此,若工会主席爱管“闲事”,其就有可能遭到雇主的解雇。近来连续发生了几起工会主席因替工人说话而被资方解聘的事。想想看,连自己的饭碗都捏在人家手里,怎么能指望工会发挥太大的作用。
现实条件决定了有些工会只是企业的“花瓶”,是用来给外人观赏而起不到实际作用。所以,如果我们只想建立一个像晨旦那样徒有其表的工会,根本用不着大张旗鼓,只要落实《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就行。另外,全总目前正在推行的“筹备金制度”对那些拒建工会的外企也是一个釜底抽薪的好办法。
但问题是,我们如何才能让组建起来的工会不成为一种“摆设”?这才是沃尔玛等事件透露出来的关键。为此,则需要改造我们的工会制度。工会的作用在于:作为劳资关系矛盾的产物,它是劳动者自己的组织,以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虽然工会时常采用谈判甚至罢工这样的激烈形式来协调和保障员工的利益,但客观上,它以有组织的形式舒缓了劳资之间对立的紧张情绪,成为避免阶层对抗的缓冲区。也就是说,在现代市场制度和民主制度下,工会可以充当一种弥合性和平衡性的社会力量。
从国外的工会组织来看,它们都是劳工在与雇主的斗争和博弈中自发而逐步组织起来的,而不是雇主们自愿、主动地组建的。这样就保证了它们是一个独立的组织,并不从属于企业,而作为独立的社会团体,工会组织的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会员缴纳的会费,绝不是靠企业“养活”的。所以,国外的工会组织都成为势力最强大的民间组织之一,是平衡雇主和资方的重要力量。
中国的工会组织未来要真正实现与资方的平等关系,必须不能依附于企业,必须赋予工人更多的权利。沃尔玛事件的背后是社会权利意识的觉醒,这为建立独立于雇主的工会组织,使工会回归真正的“工会”,奠定了非常重要的基础。
比起沃尔玛来,笔者认为,晨旦“8年工会之痒”更是当前难得的一个研究外企工会问题的“样本”,这一案例真实地反映了外企组建工会的艰难。
为什么一些外企在组建工会方面拖拖拉拉甚至对抗中国的法律呢?全总有关人士分析了三方面的原因:一是它们怕职工组织起来与自己对着干;二是怕建立工会增加经济成本影响企业竞争力,因为按《工会法》的规定,企业建立工会是要缴纳经费的。三是一些地方政府担心组建工会影响外商投资的积极性,对工会组建不重视、不支持。但根本的原因,我认为还是资方担心在企业内部形成与其对抗的力量,影响资方在企业的统治权和管理权,即资方把企业当成是资本的独霸天下,不许工人以一种独立的力量介入。
外企(也包括私企)不愿组建工会的情况凸显了当前我国企业工会组织的现实困境与制度疲软状况。从我国工会组织的现状来看,截至2003年底,全国非公企业职工入会率仅32.7%,部分已建工会受制于经营者而活动缺乏必要的保障,难以发挥作用;一些国有、集体改制企业削弱、撤并工会组织和工作机构,会员流失严重;工会经费收缴难,2003年全国的平均收缴率只有34.8%。
严重的问题还在于工会缺乏切实履行其基本职责所需要的条件。按照《工会法》的规定,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调劳资关系,为此,《工会法》明文规定工会享有诸多权利,但这些权利条款大多在语言表述上留有太大的弹性空间,没有针对企业规定较为明确的法律责任。因此,实际上我们也就很难分清,工会到底是保护劳动者利益的组织,还是保护经营者利益的组织。从而,当工人在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方面同资方发生矛盾和冲突时,我们很少见到工会组织的身影,而更多看到的是形式不一的个人抗争。
不仅如此,若工会主席爱管“闲事”,其就有可能遭到雇主的解雇。近来连续发生了几起工会主席因替工人说话而被资方解聘的事。想想看,连自己的饭碗都捏在人家手里,怎么能指望工会发挥太大的作用。
现实条件决定了有些工会只是企业的“花瓶”,是用来给外人观赏而起不到实际作用。所以,如果我们只想建立一个像晨旦那样徒有其表的工会,根本用不着大张旗鼓,只要落实《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就行。另外,全总目前正在推行的“筹备金制度”对那些拒建工会的外企也是一个釜底抽薪的好办法。
但问题是,我们如何才能让组建起来的工会不成为一种“摆设”?这才是沃尔玛等事件透露出来的关键。为此,则需要改造我们的工会制度。工会的作用在于:作为劳资关系矛盾的产物,它是劳动者自己的组织,以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为己任。虽然工会时常采用谈判甚至罢工这样的激烈形式来协调和保障员工的利益,但客观上,它以有组织的形式舒缓了劳资之间对立的紧张情绪,成为避免阶层对抗的缓冲区。也就是说,在现代市场制度和民主制度下,工会可以充当一种弥合性和平衡性的社会力量。
从国外的工会组织来看,它们都是劳工在与雇主的斗争和博弈中自发而逐步组织起来的,而不是雇主们自愿、主动地组建的。这样就保证了它们是一个独立的组织,并不从属于企业,而作为独立的社会团体,工会组织的活动经费主要来自会员缴纳的会费,绝不是靠企业“养活”的。所以,国外的工会组织都成为势力最强大的民间组织之一,是平衡雇主和资方的重要力量。
中国的工会组织未来要真正实现与资方的平等关系,必须不能依附于企业,必须赋予工人更多的权利。沃尔玛事件的背后是社会权利意识的觉醒,这为建立独立于雇主的工会组织,使工会回归真正的“工会”,奠定了非常重要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