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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缘何爱跳槽

跳槽对于大多数公司职员来说早已是家常便饭,而近年来,素以有点神秘感的律师行业的频繁跳槽也愈演
     愈烈。以至于,一些律师隔几个月再见时,他们已经改换了门庭。据统计,广州每年新增律师中有40%是从外地跳槽到广州执业的,同时从广东跳槽到其他省执业的律师人数也从2000年的15人,发展到今年的近百人,而律师之间的换所跳槽每年也达一二千人次之多,有的律师一年内甚至向主管部门提出转所请求多达六七次。那么到底是什么让律师们越来越多地加入了跳槽大军的行列?
    
     人往高处走
    
     就在去年,王律师给记者的还是一张江西景德镇律师所主任的名片,如今,他已将律师所的大本营安在了北京。王律师告诉记者,1997年他在江西办起了个人合伙所,到2001年时,事务所在当地市中心购买了400多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在当地首屈一指。这时他发现业务发展与市场客观情况的矛盾:要想发展成一个专业品牌的律师所在江西已难有空间。因此,入驻京城,势在必行。如今,事务所年人均创收达20万元,比在江西时增长了5倍。因此,王律师颇为感慨地说,律师从不发达地区走向发达地区,在流动中才能发展。
    
     王律师只是律师跨地区流动的代表,而深圳的罗律师,则是小所转到大所发展的真实写照。罗律师是广东人,大学一毕业就在深圳的一家律师所做律师助理。等他拿到执业证时,却发现自己的这家律师所因为知名律师少,经营颇为惨淡。2002年底,罗律师打成功了一个在当地很具影响力的案子,很多大律师所纷纷来挖他。在优厚的薪酬面前,罗律师最终选择了深圳一家颇有名气的律师所。如今,罗律师已是有房有车,春风得意,他毫不隐讳地说:“人往高处走。”
    
     业内人士将律师业内的跳槽归纳为三种类型:同一地区内的律师转所、不同地区间的律师转所以及律师业和别的行业间的相互人员流动,其中又以前两种流动更为常见。而其中的驱动力则是:事业需要发展,生活需要更好。当然人人都要做老板的心态在这个行业中表现得更为突出,以至于律师所分分合合,几个人的小所遍地开花的现象则不足为怪了。
      
     跳槽演变的势力范围之争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案源决定律师生存的特殊性使得一个律师跳槽所带来的问题远不是业务调整、薪酬增加、职位升迁这么简单。事实上,跳槽律师为了保证自己今后的案源,往往会想尽办法与原律师所的委托人进行沟通和劝诱,这显然是其原所属律师所不愿意看到的。因此,为了争夺客源,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大打出手的现象也并不鲜见。因为律师跳槽而引发的损害原律师所利益甚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更是频发。而一些律师所的创始人面对骨干律师乃至合伙人的离开所表现出的无奈与束手无策实在令人担忧。
    
     据一些律师所的合伙人向记者诉苦说,有的律师早就有离开原所的打算,但不事先通知,却乘该所疏于管理之际,逐步将该所的物品分批转移,以备自己开新所之用。等发现时,事务所的很多重要东西连同客户资料及案卷一同被席卷而走。还有的律师抱着宁做鸡头不做凤尾的念头准备开新所,在离开前,向其他同事承诺更为优惠的待遇在原所挖人。有的律师在离开后贬低原所声誉,希望将原所客户拉过来。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江涛坦言,尽管律师所与委托人订立了委托合同,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并对委托人直接负责的是律师事务所,但委托人往往是基于对某个律师的信任才与律师所签约,直接经办委托事务的一般也是该律师。如果这个律师离开原所,则该律师、该律师事务所和该委托人的关系也会变得非常微妙。
    
     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王进喜博士分析指出,目前由于律师跳槽所带来的问题已经涉及到商业秘密保护,利益冲突导致的不正当竞争等多方面。在美国,律师事务所成员的“攫取———离开”行为已经破坏了美国律师所的稳定,这几乎不是什么秘密。而因为合伙人跳槽把原有客户带走引发的诉讼数量也逐年增加,因此,律师跳槽所带来的势力范围之争在中国的律师所中已经显现出来了。
    
     广州市司法局黄永东副局长从另一方面提出了律师频繁流动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他认为,律师频繁流动不利于律师自身素质的提高。因为要面对新的环境,新的人际关系的协调,新的委托人关系的建立。如果律师因为被原所辞退或者是合伙人遭除名而被迫离开,律师的权益难以得到充分保障。
    
     在近期召开由中国政法大学律师学研究中心和中国律师杂志社共同主办的“律师流动法律问题与对策研讨会”上,来自律师界、法学界和律师管理部门的专业人士对于律师流动的管理和规范提出了颇多建议。专家们认为,应尽快在法律层面和行政规章、行业规范层面上,制定具体的规范性指引,引导律师有序流动、规范流动。同时,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对律师流动和准入加强管理,特别要注意律师在各地区间的均衡问题,律师业“一江春水向东流”的局面值得关注。律师流动的积极意义及必然性不可否认,但其引发的问题应该引起进一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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