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本地户口 初试机会都不给
昨日上午,记者在市内数场招聘会上发现,通常招聘会计、出纳、收银员、司机、保安等职位的,都需要求职者提供担保或本地户口证明。记者随后调查发现,“性别歧视”、“年龄歧视”、“户籍歧视”、“血型歧视”、“地域与方言歧视”、“学历和经验歧视”、“身体状况歧视”、“婚育状况歧视”、“经历歧视”等现象招聘中时有发生。
“户籍歧视”让求职者屡受挫
昨日上午,在人才市场里各个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上,“本地户口或担保”随处可见,这个招聘限制,使许多求职者只能悻悻离去。
从上海来渝“投靠”男友的陶梦告诉记者,她年前财务专业毕业后,在上海一家合资企业从事会计工作半年多,今年春节后来到重庆。“由于我不是本地户口,因此往往连初试的机会都得不到,有一次用人单位对她印象很好,后来却因为她拿不出本地户口担保而转录了另一个有本地户籍的中专生,这让我觉得求职门槛很不公平,这种屡见不鲜的‘户籍歧视’是显而易见的。”她沮丧地对记者说。
记者采访中发现,像陶梦所遭遇到的户籍歧视只是很多的求职者的一个缩影,许多求职者往往把就业歧视看成是企业和人才之间两相选择后无奈的结果,无奈之余又觉得可以理解甚至是理所当然。求职的艰难与迫切,让他们不得不忽略种种歧视。
求职没有绝对的公平
虽然求职者面对一些“歧视”时显得十分无奈,用人单位这方面也有许多“苦衷”。“只要和钱直接发生关系的岗位我们都要本地户口担保,因为怕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或携卷公司财物。”一家电子企业的部门负责人说。
“企业有这样的考虑也有他们的道理,企业在用人方面的顾虑是企业求稳定、回避风险的心态体现。虽然很多求职者能力并不差,企业也有不用他的难处,也是考虑到企业的风险所在。”对企业在用工中出现的类似歧视现象,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相关专家也表示理解。
但专家同时指出,目前人才市场供大于求,就业机会和求职者对比的悬殊也是出现歧视的原因之一。用人单位获得了强势地位,掌握了招聘过程的主动权,不断地抬高招聘门槛,就业歧视就随之而产生。现在不少机关单位和地方政府把外来人才看作是本地职工的竞争对手,而且他们都要以解决当地劳动力为先,所以就巧妙地利用户籍等条件限制外地人融入本地的机关单位。
求职“歧视”缺少法律支持
“目前保护就业者权益最基本的法律武器只有《劳动法》,但是对于求职者遭遇的就业歧视,一部《劳动法》对这些往往是无能为力。”相关专家认为,就业歧视尚不构成违法,因为求职者和招聘单位之间还没有构成劳动关系,因此它是不违法的。
“我国《劳动法》虽然原则上规定了就业平等,但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予以支持,对侵犯就业平等的情况也未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因而目前关于就业平等权的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律师陈启希认为,在目前的就业形势下,就业歧视情况的存在其实很普遍。
专家们认为,在目前的人才市场上,供过于求的就业市场明显就是招聘方占据强势地位,这个时候求职者要求绝对公平的就业环境是很难的。而且,因为《劳动法》还没有就就业歧视作出相关规定,所以被歧视的求职者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
“户籍歧视”让求职者屡受挫
昨日上午,在人才市场里各个用人单位的招聘广告上,“本地户口或担保”随处可见,这个招聘限制,使许多求职者只能悻悻离去。
从上海来渝“投靠”男友的陶梦告诉记者,她年前财务专业毕业后,在上海一家合资企业从事会计工作半年多,今年春节后来到重庆。“由于我不是本地户口,因此往往连初试的机会都得不到,有一次用人单位对她印象很好,后来却因为她拿不出本地户口担保而转录了另一个有本地户籍的中专生,这让我觉得求职门槛很不公平,这种屡见不鲜的‘户籍歧视’是显而易见的。”她沮丧地对记者说。
记者采访中发现,像陶梦所遭遇到的户籍歧视只是很多的求职者的一个缩影,许多求职者往往把就业歧视看成是企业和人才之间两相选择后无奈的结果,无奈之余又觉得可以理解甚至是理所当然。求职的艰难与迫切,让他们不得不忽略种种歧视。
求职没有绝对的公平
虽然求职者面对一些“歧视”时显得十分无奈,用人单位这方面也有许多“苦衷”。“只要和钱直接发生关系的岗位我们都要本地户口担保,因为怕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或携卷公司财物。”一家电子企业的部门负责人说。
“企业有这样的考虑也有他们的道理,企业在用人方面的顾虑是企业求稳定、回避风险的心态体现。虽然很多求职者能力并不差,企业也有不用他的难处,也是考虑到企业的风险所在。”对企业在用工中出现的类似歧视现象,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相关专家也表示理解。
但专家同时指出,目前人才市场供大于求,就业机会和求职者对比的悬殊也是出现歧视的原因之一。用人单位获得了强势地位,掌握了招聘过程的主动权,不断地抬高招聘门槛,就业歧视就随之而产生。现在不少机关单位和地方政府把外来人才看作是本地职工的竞争对手,而且他们都要以解决当地劳动力为先,所以就巧妙地利用户籍等条件限制外地人融入本地的机关单位。
求职“歧视”缺少法律支持
“目前保护就业者权益最基本的法律武器只有《劳动法》,但是对于求职者遭遇的就业歧视,一部《劳动法》对这些往往是无能为力。”相关专家认为,就业歧视尚不构成违法,因为求职者和招聘单位之间还没有构成劳动关系,因此它是不违法的。
“我国《劳动法》虽然原则上规定了就业平等,但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予以支持,对侵犯就业平等的情况也未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因而目前关于就业平等权的法律缺乏可操作性。”律师陈启希认为,在目前的就业形势下,就业歧视情况的存在其实很普遍。
专家们认为,在目前的人才市场上,供过于求的就业市场明显就是招聘方占据强势地位,这个时候求职者要求绝对公平的就业环境是很难的。而且,因为《劳动法》还没有就就业歧视作出相关规定,所以被歧视的求职者往往难以找到合适的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