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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借用起纷争法院支持出借人

相互帮助、互利互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经济社会下,无偿借用、不求报酬更显得可贵。近日,海门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无偿借用合同纠纷,判决借住人李钟搬出房主李穆的房屋。
    
     李穆在年轻时就到上海自谋生路,一个人过着艰苦的日子,几十年过去了,现已退休,但子女平时不住在身边,心灵倍感空虚。老人厌倦了大城市的喧闹,却更加怀念小城市的宁静,想回到家乡海门,与弟弟李钟团圆,在小城镇安享晚年。2001年,李穆利用多年的积蓄,委托弟弟购买邻村姚某的二层三上三下楼房,购房款及装修费均由李穆支付。
    
     李穆回到家乡后,看到弟弟帮忙购买的房子很合心意。但考虑一个人住较冷清,当即邀请弟弟和弟媳搬来一起住,不计任何报酬,李钟欣然答应。
    
     几年后李穆因故欲收回房屋,要求弟弟搬出,但是李钟不曾理会,继续住在屋里,并且对当初帮李穆购房一事矢口否认,称房子是以自己的名义买下的。姐姐无奈只能通过法律讨个说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李钟以自己的名义向姚某买房,并订立一份协议书;2002年11月,李穆与李钟在这份购房协议书下方添了"房屋产权说明",内容为"李穆考虑退休后回乡居住,同时解决弟弟李钟一家居住问题,购得姚某旧宅一幢。购房款四万八千元及装修费七万元均有李穆支付,为此,房屋属李穆所有,李钟夫妇有居住权。"海门法院因此认定原被告双方间存在无偿的房屋借用合同关系,至于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不属本案的审理范围。且原告在给付对价后占有该房屋符合合法占有的特征,其完全拥有所有权权能中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这些权利依法应受法律保护。海门法院据此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点评〕
    
     关于无偿借用合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但法理上一般认为,无偿合同应规定为实践合同或有任意撤销权的诺成合同,也即无偿付出的一方有反悔权。赋予无偿付出的一方以反悔权的意义在于鼓励人们的无偿行为、助人行为。否则,如果无偿付出的一方没有反悔权,则无偿付出的一方因顾虑受合同的约束而不敢轻易承诺助人,这不利于社会良好风尚的形成与发扬光大。因此原告可以要求被告搬出,但应该给被告一定的准备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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