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个体工商户有了工伤保险
近日,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出台了《威海市个体工商户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个体工商户中的雇主和雇工纳入了工伤保险范围。
《办法》规定,从4月1日开始,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为全部员工(雇主和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雇主与雇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办法》对个体工商户在工伤保险参保、认定、鉴定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规定了缴费费率与基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确定的业务范围,按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确定参保当年的基准费率,以后年度适时调整。其次规定了工伤申请认定时限。参保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办法》同时规定了政府行政部门的受理时限和认定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等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不予受理决定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事实依据,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方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直系亲属。规定了工伤鉴定时限和申请复查鉴定时限。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内,用人单位、员工或其直系亲属、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员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员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办法》规定,从4月1日开始,威海市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登记,为全部员工(雇主和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雇主与雇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办法》对个体工商户在工伤保险参保、认定、鉴定等方面都进行了详细规定。首先规定了缴费费率与基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及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确定的业务范围,按用人单位所属行业确定参保当年的基准费率,以后年度适时调整。其次规定了工伤申请认定时限。参保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办法》同时规定了政府行政部门的受理时限和认定时限。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等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其中,不予受理决定中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事实依据,并告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限、方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于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员工或其直系亲属。规定了工伤鉴定时限和申请复查鉴定时限。员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有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鉴定结论;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内,用人单位、员工或其直系亲属、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规定了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员工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认为不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员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