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有劳动关系的保姆过好年
又快过春节了,保姆又要难请了。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保姆已经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群体。
据有关方面统计,上海约有30万户家庭使用了家政服务人员,人数20多万,其中80%以上都是钟点工,今后还需要聘请钟点工的家庭约有25万。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将个人雇用的保姆作为民事关系处理,不属于劳动法的范围,因此这一人群的劳动安全保障长期处于空白点,其中突出的例子就是2003年发生的周岱兰事件。
事件回眸
周岱兰,安徽来沪务工人员,从事家政服务。2003年12月24日早上,她在擦窗户时,失足从雇主家的四楼摔下。雇主及时将她送到普陀区一家医院急救。当时她腹腔大量出血,脾脏破裂,腰椎粉碎性骨折。医院当即开通“绿色通道”,为周岱兰进行了脾脏切除和肝脏修补手术,让她度过了生命危险期。
虽然生命无忧了,可是接受急救手术后的周岱兰却陷入了医疗费无人支付的困境,无法继续治疗,只能躺在病床上。她还必须接受第二次手术,否则可能下肢瘫痪、终身卧床。
雇佣周岱兰的雇主是普陀区的一户普通人家,经济也不富裕。在事故发生后,雇主不仅第一时间把周岱兰送进了医院,还先垫付了6000元手术费。在抢救过程中,雇主一家始终守在医院,近60岁的女雇主甚至流着泪给医生跪下,请他们一定将周岱兰抢救过来。
在此后的一个星期里,经济条件并不好的雇主共支付了约2万元医疗费用,这已经接近他们支付能力的极限。即使如此,周岱兰的手术费还欠2万元。而后续的腰椎手术估计要花费4万元,雇主家表示已无能为力。
最终,周岱兰与雇主都不约而同地想到了是否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但是限于当时的法律规定,周岱兰很难要求雇主承担全部的责任。事件的解决陷入僵局。
关键词一:民事损害赔偿
去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此,周岱兰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今后,如果保姆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将由雇主承担责任。
下面就让我们详细分析一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这一规定,雇主将要承担哪些责任?
定责: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致残,除上述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致死,除上述外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周岱兰事件为例,如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其数额粗略计算大致如下:
医疗费:8万元。
误工费:800元/月×6个月=4800元
护理费:800元/月×12个月×20年=192000元
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若干。残疾赔偿金:上海2003年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4867元/年×20年=297340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而定
精神损失费:若干。
被扶养人生活费:2003年上海市人均消费性支出12883元/年×(18岁-实际年龄)
如果周岱兰死亡,雇主还需要承担:
丧葬费:2003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623元/月x6个月=9738元
死亡赔偿金:上海2003年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4867元/年×20=297340元。
经以上粗略计算,不难发现,如果雇佣的保姆在工作中发生人身损害的意外事故,雇主必须承担巨大的赔偿义务,轻则几万元,重则可能达到数十万元。这远远超出了普通工薪家庭的承受能力。
关键词二:家政服务综合保险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去年7月1日正式推出了“家政服务综合保险”。这种新型的商业保险有效地弥补了保姆在发生意外事故时没有社会保障的空白,也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一旦发生意外事故,雇主必须承担的高额赔偿风险,较好地协调了双方的关系。
可以想象,如果当初周岱兰也有一份这样的保险,那么她不会因缺少医疗费而无法开展二期治疗;如果那位雇主当时买了“家政服务综合保险”,她也不必面对良心与金钱的双重拷问。
正如媒体在报道这一举措时所使用的一个标题:“家政服务综合保险”———一份保险,双方受益。
据介绍,“家政服务综合保险”包含以下要点:定额保单30元/份;最高可赔10万元;如无致残1万元;一人一份多无效;16~70岁可参保;中介公司可代办;542个销售点(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全市的销售点);凭身份件就可办理(雇主和雇员双方的身份证件);一年以内可换人(雇主在投保期一年内更换家政服务人员,只要通过拨打12333劳动保障咨询电话即可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关键词三:选有劳动关系的保姆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有了“家政服务综合保险”,雇主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赔付标准,“家政服务综合保险”的理赔金额尚不足以足额抵充,超出部分仍须由雇主承担。
如何安全雇佣保姆?这对雇主来说依然是一个左右为难的问题。
因此,本刊特别提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把保姆的雇佣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
保姆也是劳动者,通过劳动换取报酬。但是由于目前的保姆雇佣主要是个人雇个人的自然人行为,因此被认定为民事雇佣关系。民事雇佣的弊端是,一旦发生事故,雇主必须承担全部责任。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承担一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广大工薪家庭来说都是力不从心的。
而如果保姆是家政公司雇佣的员工,是与家政公司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则问题可以获得比现在更为圆满的解决。作为劳动者的保姆,不仅可以参加社会保险,使其自身获益;对使用保姆的家庭来说,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了,可要求家政公司通过工伤保险的方式赔付。保姆的使用家庭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家政公司通过为保姆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也化解了自己的经营风险,无须由其自身承担。
对三方来说,这才是最佳的解决方案。
据有关方面统计,上海约有30万户家庭使用了家政服务人员,人数20多万,其中80%以上都是钟点工,今后还需要聘请钟点工的家庭约有25万。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将个人雇用的保姆作为民事关系处理,不属于劳动法的范围,因此这一人群的劳动安全保障长期处于空白点,其中突出的例子就是2003年发生的周岱兰事件。
事件回眸
周岱兰,安徽来沪务工人员,从事家政服务。2003年12月24日早上,她在擦窗户时,失足从雇主家的四楼摔下。雇主及时将她送到普陀区一家医院急救。当时她腹腔大量出血,脾脏破裂,腰椎粉碎性骨折。医院当即开通“绿色通道”,为周岱兰进行了脾脏切除和肝脏修补手术,让她度过了生命危险期。
虽然生命无忧了,可是接受急救手术后的周岱兰却陷入了医疗费无人支付的困境,无法继续治疗,只能躺在病床上。她还必须接受第二次手术,否则可能下肢瘫痪、终身卧床。
雇佣周岱兰的雇主是普陀区的一户普通人家,经济也不富裕。在事故发生后,雇主不仅第一时间把周岱兰送进了医院,还先垫付了6000元手术费。在抢救过程中,雇主一家始终守在医院,近60岁的女雇主甚至流着泪给医生跪下,请他们一定将周岱兰抢救过来。
在此后的一个星期里,经济条件并不好的雇主共支付了约2万元医疗费用,这已经接近他们支付能力的极限。即使如此,周岱兰的手术费还欠2万元。而后续的腰椎手术估计要花费4万元,雇主家表示已无能为力。
最终,周岱兰与雇主都不约而同地想到了是否能够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但是限于当时的法律规定,周岱兰很难要求雇主承担全部的责任。事件的解决陷入僵局。
关键词一:民事损害赔偿
去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至此,周岱兰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有了明确的规定。今后,如果保姆在工作中发生意外,将由雇主承担责任。
下面就让我们详细分析一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这一规定,雇主将要承担哪些责任?
定责: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致残,除上述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致死,除上述外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精神损害抚慰金。
以周岱兰事件为例,如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其数额粗略计算大致如下:
医疗费:8万元。
误工费:800元/月×6个月=4800元
护理费:800元/月×12个月×20年=192000元
交通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若干。残疾赔偿金:上海2003年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4867元/年×20年=297340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根据实际发生的情况而定
精神损失费:若干。
被扶养人生活费:2003年上海市人均消费性支出12883元/年×(18岁-实际年龄)
如果周岱兰死亡,雇主还需要承担:
丧葬费:2003年上海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623元/月x6个月=9738元
死亡赔偿金:上海2003年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4867元/年×20=297340元。
经以上粗略计算,不难发现,如果雇佣的保姆在工作中发生人身损害的意外事故,雇主必须承担巨大的赔偿义务,轻则几万元,重则可能达到数十万元。这远远超出了普通工薪家庭的承受能力。
关键词二:家政服务综合保险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去年7月1日正式推出了“家政服务综合保险”。这种新型的商业保险有效地弥补了保姆在发生意外事故时没有社会保障的空白,也在一定程度上分担了一旦发生意外事故,雇主必须承担的高额赔偿风险,较好地协调了双方的关系。
可以想象,如果当初周岱兰也有一份这样的保险,那么她不会因缺少医疗费而无法开展二期治疗;如果那位雇主当时买了“家政服务综合保险”,她也不必面对良心与金钱的双重拷问。
正如媒体在报道这一举措时所使用的一个标题:“家政服务综合保险”———一份保险,双方受益。
据介绍,“家政服务综合保险”包含以下要点:定额保单30元/份;最高可赔10万元;如无致残1万元;一人一份多无效;16~70岁可参保;中介公司可代办;542个销售点(平安保险公司和太平洋保险公司在全市的销售点);凭身份件就可办理(雇主和雇员双方的身份证件);一年以内可换人(雇主在投保期一年内更换家政服务人员,只要通过拨打12333劳动保障咨询电话即可办理人员变更手续)。
关键词三:选有劳动关系的保姆
值得一提的是,尽管有了“家政服务综合保险”,雇主仍然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赔付标准,“家政服务综合保险”的理赔金额尚不足以足额抵充,超出部分仍须由雇主承担。
如何安全雇佣保姆?这对雇主来说依然是一个左右为难的问题。
因此,本刊特别提示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把保姆的雇佣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
保姆也是劳动者,通过劳动换取报酬。但是由于目前的保姆雇佣主要是个人雇个人的自然人行为,因此被认定为民事雇佣关系。民事雇佣的弊端是,一旦发生事故,雇主必须承担全部责任。一个人或者一个家庭承担一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广大工薪家庭来说都是力不从心的。
而如果保姆是家政公司雇佣的员工,是与家政公司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则问题可以获得比现在更为圆满的解决。作为劳动者的保姆,不仅可以参加社会保险,使其自身获益;对使用保姆的家庭来说,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了,可要求家政公司通过工伤保险的方式赔付。保姆的使用家庭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家政公司通过为保姆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也化解了自己的经营风险,无须由其自身承担。
对三方来说,这才是最佳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