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一轮再就业政策出台
扶持对象范围扩大相关补贴更为优惠
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从今年起,我省将实施新一轮再就业政策,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扶持对象范围扩大
只要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人员就能享受到不少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因此,新政策拓宽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范围。
新政策规定,只要是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将从原来的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调整到《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同时,原政策中规定的“城镇其他失业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现改为“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取消了对持证人员失业1年以上和文化程度较低的限制。
新增不少扶持项目
根据新政策,扶持项目有了新增加。对就业前参加见习训练的大中专毕业生,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定的补助。
同时,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其享受范围由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扩大到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此外,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支出的前提下,将重点用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补贴。
社保补贴项目增加
根据新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07年底),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将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类人员补贴期满,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此外,企业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将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小额贷款微利项目增加
在小额担保贷款方面,可以享受全额贴息的微利项目,将由原来的19项,扩大到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国家支持发展的服务业所有项目。
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从今年起,我省将实施新一轮再就业政策,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扶持对象范围扩大
只要持有《再就业优惠证》,就业困难人员就能享受到不少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因此,新政策拓宽了《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对象范围。
新政策规定,只要是失业6个月以上的有抚养义务的单亲家庭、夫妻双失业的失业人员,将从原来的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调整到《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对象。
同时,原政策中规定的“城镇其他失业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现改为“城镇其他失业人员中的4050人员”,取消了对持证人员失业1年以上和文化程度较低的限制。
新增不少扶持项目
根据新政策,扶持项目有了新增加。对就业前参加见习训练的大中专毕业生,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一定的补助。
同时,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费补贴,其享受范围由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扩大到城镇下岗失业人员。
此外,为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在确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费支出的前提下,将重点用于就业困难人员的再就业补贴。
社保补贴项目增加
根据新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计算年龄的截止时间至2007年底),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将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类人员补贴期满,距退休年龄不足2年(含2年)的,可继续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此外,企业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按实际招用人数,将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小额贷款微利项目增加
在小额担保贷款方面,可以享受全额贴息的微利项目,将由原来的19项,扩大到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国家支持发展的服务业所有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