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仲裁证据规则出台
为了进一步完善浙江省劳动仲裁程序,保证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及时、公正处理劳动争议,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劳动仲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浙江省实施办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全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05年初向全省各级仲裁委员会印发了《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该证据规则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
在证据规则中,浙江省首次明文规定了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程序、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质证的形式以及证据的审核认定标准等。证据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明确了劳动仲裁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有助于各级仲裁委员会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平公正地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证据规则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全省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有助于提升劳动仲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在证据规则中,浙江省首次明文规定了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仲裁委员会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和程序、举证时限与证据交换、质证的形式以及证据的审核认定标准等。证据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明确了劳动仲裁双方当事人的责任,有助于各级仲裁委员会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平公正地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证据规则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全省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有助于提升劳动仲裁的权威性和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