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实施《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浙江省从4月1日起开始实施《劳动争议仲裁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证据规则”),该规则将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办法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证据规则”就是保护弱者
以往劳动仲裁中,谁主张,谁举证,但在许多情况下劳动者是难以得到充分证据的。“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强制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防止由于企业与员工之间在信息来源和经济实力等方面相差悬殊而产生不公平。
2、处理员工单位就要举证
“证据规则”首次明文规定了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凡是职工提起劳动仲裁,职工所在单位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
“证据规则”规定:从4月起,用人单位在劳动争议中将承担“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为了避免败诉,必须举出相反的证据来证明劳动者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3、原始记录才称得上“证据”
“证据规则”规定劳动争议双方的举证责任时,双方可以随时提出证据,但证据必须是原始记录凭证。
由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处于有利的地位,在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后,可凭借优势做出伪证(劳动争议仲裁不追究伪证的法律责任)。为了证明职工有过错,在相关的凭证上做手脚;或者让公司在职的员工做证,证明打官司的员工的过错。因此“证据规则”对“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有一定的限制,一般情况下,不被认定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