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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司不和员工被开除法院判无效

当你与上司因小事发生不和,而上司又利用一些莫须有的理由要开除你,你可以学习下面的做法,维护你自己的权利。
    
     今年初,沈小姐与青浦一食品公司,订立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可谁知好景不长,4月,食品公司就以沈小姐偷窃公司糕点,并对发现其错误的领导出言不逊,在公司中造成恶劣影响为由,对沈小姐作出开除决定。沈小姐不服,向青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未获支持。7月,沈小姐向青浦区法院起诉。
    
     审理中,沈小姐称:“3月中旬的一个中午,自己拿着吃剩的水果从生产车间到衣帽间时遇上生产厂长,生产厂长当场提出要检查自己的包,为此双方发生争吵。”
    
     食品公司辩称:事发当日,生产厂长在沈小姐包里发现了“琉球酥”,但被沈小姐抢走所以没法提供。事后,生产厂长便将此事告知车间另两个管生产的同事。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经过仅有生产厂长一人目睹,并无其他人旁证,故不能因此断定沈小姐偷了糕饼。而根据有关劳动方面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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