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房租付酬引纠纷英高管12.5万元薪金确认
英国人安东尼与公司达成“以房租形式”给付酬金的约定,后遭公司爽约,引发纠纷。日前,二审法院做出终审判决:确认讼争12.5万元人民币为安东尼劳动报酬的一部分。
漂洋过海任“高管”
2001年3月,英国人安东尼受香港利诺集团公司聘用,被委派至上海利诺公司担任总经理之职。安东尼与上海利诺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之后,利诺公司向安东尼发出聘用函,其中明确约定:安东尼每月报酬为4.6万港元,其中3.1万港元在香港以港币支付,余额在上海以房租形式支付。安东尼签字同意了上述条件。
房租付酬起纷争
2002年底,安东尼因劳动报酬问题与利诺公司产生纠纷。后利诺公司申请仲裁,要求安东尼返还之前每月报销的房租款共计人民币12.5万元。因仲裁未果,利诺公司即将安东尼告上法庭。
利诺公司代理人诉称,安东尼凭某贸易公司出具的房租发票在公司报销了12.5万元房租,现经工商档案查询,该贸易公司已被吊销执照,且经营范围也无房屋租赁一项。利诺公司认为,安东尼拿着“子虚乌有”的发票报销房屋租金,属不当得利,故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全部租金12.5万元并赔偿利息1.89万元。
安东尼辩称,自己凭房租发票去领款,这是和公司事先约定的“以房租形式”给付酬金的薪资方式。房租发票上的贸易公司被吊销执照是事实,但利诺公司不能因为发票问题而剥夺他取得报酬的权利。
公司董事来做证
正当双方激烈争辩之时,安东尼请出了关键证人利诺公司的常务董事格埃里。格埃里向法庭出具了一份证人证词,同时提供了一份在香港公证过的劳动聘用合同原本草稿,上面清楚地写明:安东尼每月报酬为4.6万港元,其中3.1万港元在香港以港币支付,余额在上海以房租形式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安东尼提供的证人证词和公司常务董事的陈述,并结合公司发给安东尼的聘用函中关于报酬由两部分组成的事实,确认这12.5万元为被告安东尼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只是以房租形式支付。据此,法院做出了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
利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漂洋过海任“高管”
2001年3月,英国人安东尼受香港利诺集团公司聘用,被委派至上海利诺公司担任总经理之职。安东尼与上海利诺公司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之后,利诺公司向安东尼发出聘用函,其中明确约定:安东尼每月报酬为4.6万港元,其中3.1万港元在香港以港币支付,余额在上海以房租形式支付。安东尼签字同意了上述条件。
房租付酬起纷争
2002年底,安东尼因劳动报酬问题与利诺公司产生纠纷。后利诺公司申请仲裁,要求安东尼返还之前每月报销的房租款共计人民币12.5万元。因仲裁未果,利诺公司即将安东尼告上法庭。
利诺公司代理人诉称,安东尼凭某贸易公司出具的房租发票在公司报销了12.5万元房租,现经工商档案查询,该贸易公司已被吊销执照,且经营范围也无房屋租赁一项。利诺公司认为,安东尼拿着“子虚乌有”的发票报销房屋租金,属不当得利,故请求法院判令其返还全部租金12.5万元并赔偿利息1.89万元。
安东尼辩称,自己凭房租发票去领款,这是和公司事先约定的“以房租形式”给付酬金的薪资方式。房租发票上的贸易公司被吊销执照是事实,但利诺公司不能因为发票问题而剥夺他取得报酬的权利。
公司董事来做证
正当双方激烈争辩之时,安东尼请出了关键证人利诺公司的常务董事格埃里。格埃里向法庭出具了一份证人证词,同时提供了一份在香港公证过的劳动聘用合同原本草稿,上面清楚地写明:安东尼每月报酬为4.6万港元,其中3.1万港元在香港以港币支付,余额在上海以房租形式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安东尼提供的证人证词和公司常务董事的陈述,并结合公司发给安东尼的聘用函中关于报酬由两部分组成的事实,确认这12.5万元为被告安东尼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只是以房租形式支付。据此,法院做出了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判决。
利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做出了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