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成功创业网 - 劳务资讯 - 乙肝歧视案审结——这也算赢了官司?

乙肝歧视案审结——这也算赢了官司?

备受瞩目的“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经过三个多月的审理,终于等来了一审判决。法院在判决中确认,被告安徽省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中,以体检不合格的理由取消原告张先著录取资格的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应予撤销。但法院同时认为,去年的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原告报考的位置已被别人顶替,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请求不予支持(4月3日《中国青年报》) 。
    
     笔者认为这是一个自相矛盾的判决,被告输了并无太大损失,而原告赢得则有些“苦涩”。
    
     从某种意义上说,原告胜诉了。这自然是司法进步的一个了不起的表现,它通过司法程序给人权以尊重和保障。但是,既然撤销被告“取消张先著录取资格”的决定,这个“状元”不应该被录取吗?为何又不支持原告的录用请求呢?
    
     “取消原告录取资格的决定”与“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请求”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非此即彼的答案,如果判定被告败诉,原告的权利就应当得到恢复。当然了,原告报考的位置已被别人顶替,再恢复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执行,但并不意味着没有其它补救措施。比如,完全可以通过双方协商,安排其它合适的职位,或者将今年的名额给张先著等等。退一步讲,张先著是因为被告的错误决定而失去机会,被告应为自身错误行为付出代价,即向原告赔偿一定损失,以达到公正与公平。
    
     法院是中立的,如果迁就某一方利益,显然违反中立性原则。
    
    
    



劳务资讯 - 成功创业网

成功创业网·劳务资讯 © 2006 - 2011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