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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出台事业单位工资与退休管理规定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共同研究拟定的《云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规定》,近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下发全省执行。
      
     《规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现行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进行了明确、补充和完善。《规定》分为机关工资管理、事业单位工资管理、津贴补贴管理、退休管理、工资福利与退休管理等五部分,对机关事业单位执行的工资制度、职工应该享受的待遇、单位和职工工资变动、事业单位搞活内部分配的基本原则、退休制度的执行、工资福利与退休的宏观政策调控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了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资管理的原则。按照《规定》,执行机关职级工资制的单位,不得自行出台政策提高或降低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搞自主分配。事业单位要坚持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国家和我省政策规定,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搞活分配,但职工档案工资应按国家规定的工资制度和标准确定,实际收入可以按照单位分配改革办法执行。
    
     规定强调,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的制定权在国家和省。省人事厅和省财政厅是我省研究制定全省性或全省行业性工资福利与退休政策,并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全省性和全省行业性的工资福利与退休政策,只能由省委、省政府或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制定政策。州、市及以下党委、政府和省级各部门,没有基本工资福利和退休政策制定权,也不允许自行修改、变更国家及省制定的工资福利和退休基本政策;或调整、改变国家及省确定的津贴、补贴标准和政策规定。
    
     《规定》下发后,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等部门将对全省各州、市、县贯彻执行国家政策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还要依据规定的有关原则,进一步研究制定工资福利与退休方面的相关配套政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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