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可解雇工资也应付
与工友打架后,从贵州到义乌务工的全跃森被受雇公司解雇,且公司拒绝支付他应得的劳动报酬。公司认为全跃森违反了厂规,且代为支付了3000多元医药费后,全跃森反应“倒找”钱。近日,义乌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为全跃森讨回了公道,也驳回了他的一些不合理请求。
遭解雇后未得工资
2005年4月29日,贵州省兴仁县的全跃森与义乌市俊雅皮具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协议,进入该公司务工。协议约定,俊雅皮具有限公司将扣除全跃森50天工资作为押金(违约金)。
6月14日,全跃森与同事李某等人因琐事引发纠纷并打架,双方互有伤势。6月20日,俊雅皮具有限公司以打架为由将全跃森开除,没有结算工资。被开除后,全跃森向义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自己与俊雅皮具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俊雅皮具有限公司支付被克扣的工资824.45元、加班费3058.93元、经济赔偿金24271.15元、补偿金970.85元、违约金4221元、仲裁费320元,共计33666.38元。
同年12月7日,义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责令俊雅皮具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全跃森支付工资824.45元、支付经济补偿金206.10元,并驳回全跃森的其他诉讼请求。对此,全跃森表示不服,并向义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支持他的诉请。
还要“倒付”公司钱?
全跃森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不久,俊雅皮具有限公司就同一事实也向义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全跃森订立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无须支付其824.45元工资及其他一切费用。
庭审时,俊雅皮具有限公司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异议,对支付全跃森工资824.45元也没有异议,但认为支付加班费等其他费用与法律不符———工资824.45元除全跃森已借支了200元,另外公司还代其支付了医药费3000多元。且全跃森是因为违反厂规与他人打架被开除,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因此无论从实际因支付多少工资还是从违约角度考虑,俊雅皮具有限公司根本不需要支付全跃森工资及其他费用。
俊雅皮具有限公司认为,全跃森和他人打架是他自己不遵守规章制度,与他人产生矛盾引起,事先也没有向公司人事部反映。治安案件调解书已明确表明全跃森与他人打架是互殴,与本职工作无关。由于全跃森与他人打架导致公司停工数小时,打架后公司又为此支付医药费3000余元,因此全跃森要求公司支付任何费用没有依据。相反,全跃森应将公司垫付的费用返还。
员工工资理应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全跃森与俊雅皮具有限公司自建立劳动关系至停止工作止,一共为其工作44天。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签订劳动合同后的一个月为试用期,俊雅皮具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全跃森44天工资824.45元。但俊雅皮具有限公司至今未付这些工资,依法还应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全跃森与他人打架斗殴违反了劳动合同第四项约定,并有治安调解书为依据,是双方互有过错发生。俊雅皮具有限公司根据全跃森与他人打架的事实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与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本案中,全跃森与俊雅皮具有限公司设立违约金并不违反有关规定,但俊雅皮具有限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明违约金具体数额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于全跃森与俊雅皮具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全跃森要求俊雅皮具有限公司支付工资824.45元并支付经济补偿206.10元的诉请应予支持。全跃森的其他诉请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不能支持。
遭解雇后未得工资
2005年4月29日,贵州省兴仁县的全跃森与义乌市俊雅皮具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协议,进入该公司务工。协议约定,俊雅皮具有限公司将扣除全跃森50天工资作为押金(违约金)。
6月14日,全跃森与同事李某等人因琐事引发纠纷并打架,双方互有伤势。6月20日,俊雅皮具有限公司以打架为由将全跃森开除,没有结算工资。被开除后,全跃森向义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自己与俊雅皮具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并要求俊雅皮具有限公司支付被克扣的工资824.45元、加班费3058.93元、经济赔偿金24271.15元、补偿金970.85元、违约金4221元、仲裁费320元,共计33666.38元。
同年12月7日,义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责令俊雅皮具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全跃森支付工资824.45元、支付经济补偿金206.10元,并驳回全跃森的其他诉讼请求。对此,全跃森表示不服,并向义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支持他的诉请。
还要“倒付”公司钱?
全跃森向法院提起诉讼后不久,俊雅皮具有限公司就同一事实也向义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全跃森订立的劳动合同,并要求无须支付其824.45元工资及其他一切费用。
庭审时,俊雅皮具有限公司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异议,对支付全跃森工资824.45元也没有异议,但认为支付加班费等其他费用与法律不符———工资824.45元除全跃森已借支了200元,另外公司还代其支付了医药费3000多元。且全跃森是因为违反厂规与他人打架被开除,违反了双方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因此无论从实际因支付多少工资还是从违约角度考虑,俊雅皮具有限公司根本不需要支付全跃森工资及其他费用。
俊雅皮具有限公司认为,全跃森和他人打架是他自己不遵守规章制度,与他人产生矛盾引起,事先也没有向公司人事部反映。治安案件调解书已明确表明全跃森与他人打架是互殴,与本职工作无关。由于全跃森与他人打架导致公司停工数小时,打架后公司又为此支付医药费3000余元,因此全跃森要求公司支付任何费用没有依据。相反,全跃森应将公司垫付的费用返还。
员工工资理应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全跃森与俊雅皮具有限公司自建立劳动关系至停止工作止,一共为其工作44天。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签订劳动合同后的一个月为试用期,俊雅皮具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全跃森44天工资824.45元。但俊雅皮具有限公司至今未付这些工资,依法还应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全跃森与他人打架斗殴违反了劳动合同第四项约定,并有治安调解书为依据,是双方互有过错发生。俊雅皮具有限公司根据全跃森与他人打架的事实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与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本案中,全跃森与俊雅皮具有限公司设立违约金并不违反有关规定,但俊雅皮具有限公司并没有提供证明违约金具体数额的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对于全跃森与俊雅皮具有限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全跃森要求俊雅皮具有限公司支付工资824.45元并支付经济补偿206.10元的诉请应予支持。全跃森的其他诉请因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不能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