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对企业工伤人员调整抚恤金标准
按照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通知》(劳社字[2004]74号)规定,经研究,将我市2003年12月31日以前受伤的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调整为:完全护理依赖的每月为569元;大部分护理依赖的每月为455元,部分护理依赖的每月为341元;2003年12月31日以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标准调整为:供养1人的每月为569元,供养2人的每月为910元,供养3人及以上的每月为1137元;符合伤残津贴调整的人员按(劳社字[2004]74号)文件规定执行。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调整金额由原渠道支付;自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纳入养老保险的工伤退休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及工伤退休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及未纳入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支付。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的调整金额由原渠道支付;自2005年1月1日起,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已纳入养老保险的工伤退休人员的生活护理费及工伤退休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及未纳入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