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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全面启动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2005年4月10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05]21号)。4月13日,省劳动保障厅在介休市召开全省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现场会。根据新的参保办法,全省375万多名乡镇企业职工将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其中包括300多万名农民工。 山西省对乡镇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给予了享受税前列支、保费免营业税、利息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解决了在全省范围内的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养老保险转移问题,为乡镇企业安全运行及职工权益保护提供了制度保障。其主要做法是:
    
     一、明确参保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规定,凡是本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主,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取得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登记证书》能够证明其为乡镇企业性质的各类企业,从2005年起均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乡镇企业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按户籍分类参保。即:城市户口的职工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农业户口的职工按本通知规定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二、完善参保办法
    
     (一)城市户口职工
    
     城市户口的乡镇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国家和本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执行。其中,企业缴费基数为本企业城市户口职工工资总额;职工缴费年限按参保后的实际缴费年限计算。职工过去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原缴费年限与在乡镇企业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
    
     参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按《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的实施意见》(晋政发[1998]2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本人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二)农业户口职工
    
     农业户口的乡镇企业职工,按以下办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
    
     1、企业按本企业农业户口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费。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缴费,由企业按月代扣代缴。
    
     2、建立职工个人社会养老保险帐户。职工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计入本人帐户;企业缴纳的10个百分点,6个百分点划入个人帐户,4个百分点纳入统筹基金。统筹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分级管理,省、市农保经办机构各管理50%,主要用于参保职工平均余命之外的养老金正常支付和建立养老金调整机制。动用统筹基金须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3、职工年满60周岁、经审核批准,按月领取养老金,月领取额为本人个人帐户累计储存额的1/160。特殊情况下,经批准职工最多可提前或推迟1-5年领取养老金。每提前一年减发1.5%的养老金,每推迟一年增发1.5%的养老金,职工不满领取养老金年龄或领取不足10年去世的,由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个人帐户余额。
    
     4、参保人如患大病或绝症难以支付医疗费的,经医院和所在单位(或集体)出具证明,可以从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借支部分医疗费用乃至全部积累额或余额。
    
     5、农业户口职工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费用提取使用,按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现行规定执行。乡镇企业农民工在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之间转移和衔接办法另定。
    
     6、乡镇企业农业户口职工已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继续执行原办法;已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新规定续缴;已参加商业保险的不能代替社会养老保险,仍须按本规定参保。
    
     7、乡镇企业农业户口职工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它用。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金融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事会,要加强对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三、注重工作实效
    
     建立乡镇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重大改革。山西省政府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把这项工作作为维护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一件大事实事,抓紧抓好、抓出成效。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务必在2005年7月1日前把所有乡镇企业全部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为总结经验,完善政策,更好地推进这项改革的顺利进行,山西省劳动保障厅将直接抓好10户大型乡镇企业的参保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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