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当前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存在问题多多
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及经济全球化、国际化步伐的加快,各种所有制经济特别是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非公有制经济的迅速发展,以及新旧体制的摩擦、利益格局的调整、法律法规不健全和体制上的不完善等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劳动关系呈现出复杂化、多样性的特征。笔者通过对近二年来我国劳动关系的认真观察和思考,提炼概括出发生在我国劳动关系领域的八种主流情形,并对其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了有关对策和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和借鉴。
工资是劳动关系建立、维持、延续、终止的重要因素,它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让渡劳动后,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取得的报酬,是维持劳动者生活需要的主要来源。因此工资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通常也是劳动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首先必须就工资支付达成一致。为了约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行为,劳动法第五章对工资有专章论述,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工资支付作了强制性规定:第一,关于工资支付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关于工资支付形式。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三,关于节假日工资支付。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应该说,在工资支付问题上,国家法律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工资仍是当前劳动关系中出现问题最多的领域之一,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凭借其强势地位向劳动者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这方面的受害群体主要是知识层次较低的工人和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如某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人民币450元,来自四川的杨某受雇于位于该市某区的一家餐馆,餐馆支付给她的工资是包吃包住每月300元。显然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按规定包吃包住折算成工资难以计算,所以不应包括在工资里面,因此杨某所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违反货币支付规定,以实物代替货币发放工资。这方面的违规行为现实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实物工资,如某果品加工厂由于市场销售不畅,果脯大量积压,眼看很多果脯即将超过保质期,公司就用这些积压产品按六折折算成工资发给员工;另一种是间接实物工资,某集团公司规定生产轻钢龙骨的某分厂员工平均工资1000元,其中500元以货币形式发放,另500元靠卖产品所得提成发放,完成任务发放,否则按比例扣减。不论是直接实物工资还是间接实物工资,显然与劳动法都是相抵触的。
第三,违反按月支付工资规定。关于支付时间,员工最关注的是按月能领到工资,在具体支付时间上常常并不计较。尤其是一些企业采用存折发放工资后,每月晚发一天两天工资一般不会引起员工注意,员工也不一定按月查询。即使货币发薪,企业不定时发放,员工通常情况下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在一些民营企业或it企业中,原来约定的发薪日期是2日,到了下月可能变成5日,再下月可能变成8日。其实这种不规则的作法对员工是一种侵权,有人测算过,如果每月晚发一天工资,过了几年就相当于少发了一个月工资。
第四,拖欠或克扣工资。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或约定的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拖欠分无故拖欠和合法拖欠两种情况。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为获得更多利益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故意延期支付工资。合法拖欠是指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或者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有关部门规定企业只能在工资中扣除职工的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其他项目则不能扣除。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并且这种行为近几年来可谓愈演愈烈,导致一些员工采取跳楼、自杀等过激行为追薪的社会现象的发生,因此有人甚至将其称之为一种社会公害。
第五,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现实中一些企业通常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由不给员工计算加班工资;一些企业则以某个远低于员工月薪的工资标准(比如上年度本企业员工的平均月薪或者上年度本市员工平均月薪)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一些企业甚至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最低生活费标准为基数计算员工的加班工资。这些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作法显然也是与劳动法相违背的。
造成当前工资领域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很多,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经济效益或者预期经济效益不佳,而劳动力市场价位上升趋势加快,为了生存,一部分企业不惜采取拖欠甚至克扣员工工资等违规手段来千方百计降低成本;其次社会诚信制度和信用体系不健全,违法支付员工工资所应承担的社会公德和信用成本不高;再次有关部门监督缺乏力度,司法机关介入不多,行政机关权限受限且力量不够,而违法群体十分庞大,法不责众造成监督流于形式;最后劳动者法律意识也有待进一步加强。
工资是劳动关系建立、维持、延续、终止的重要因素,它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让渡劳动后,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应取得的报酬,是维持劳动者生活需要的主要来源。因此工资条款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通常也是劳动合同中最重要的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首先必须就工资支付达成一致。为了约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行为,劳动法第五章对工资有专章论述,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工资支付作了强制性规定:第一,关于工资支付标准。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第二,关于工资支付形式。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三,关于节假日工资支付。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应该说,在工资支付问题上,国家法律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但是现实生活中工资仍是当前劳动关系中出现问题最多的领域之一,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用人单位凭借其强势地位向劳动者支付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这方面的受害群体主要是知识层次较低的工人和进城打工的农民工。如某市最低工资标准为人民币450元,来自四川的杨某受雇于位于该市某区的一家餐馆,餐馆支付给她的工资是包吃包住每月300元。显然这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按规定包吃包住折算成工资难以计算,所以不应包括在工资里面,因此杨某所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违反货币支付规定,以实物代替货币发放工资。这方面的违规行为现实中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实物工资,如某果品加工厂由于市场销售不畅,果脯大量积压,眼看很多果脯即将超过保质期,公司就用这些积压产品按六折折算成工资发给员工;另一种是间接实物工资,某集团公司规定生产轻钢龙骨的某分厂员工平均工资1000元,其中500元以货币形式发放,另500元靠卖产品所得提成发放,完成任务发放,否则按比例扣减。不论是直接实物工资还是间接实物工资,显然与劳动法都是相抵触的。
第三,违反按月支付工资规定。关于支付时间,员工最关注的是按月能领到工资,在具体支付时间上常常并不计较。尤其是一些企业采用存折发放工资后,每月晚发一天两天工资一般不会引起员工注意,员工也不一定按月查询。即使货币发薪,企业不定时发放,员工通常情况下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因此在一些民营企业或it企业中,原来约定的发薪日期是2日,到了下月可能变成5日,再下月可能变成8日。其实这种不规则的作法对员工是一种侵权,有人测算过,如果每月晚发一天工资,过了几年就相当于少发了一个月工资。
第四,拖欠或克扣工资。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或约定的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拖欠分无故拖欠和合法拖欠两种情况。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为获得更多利益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故意延期支付工资。合法拖欠是指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或者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后,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有关部门规定企业只能在工资中扣除职工的保险费和个人所得税,其他项目则不能扣除。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都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并且这种行为近几年来可谓愈演愈烈,导致一些员工采取跳楼、自杀等过激行为追薪的社会现象的发生,因此有人甚至将其称之为一种社会公害。
第五,不依法支付加班工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现实中一些企业通常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为由不给员工计算加班工资;一些企业则以某个远低于员工月薪的工资标准(比如上年度本企业员工的平均月薪或者上年度本市员工平均月薪)为基数计算加班工资;一些企业甚至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者最低生活费标准为基数计算员工的加班工资。这些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加班工资的作法显然也是与劳动法相违背的。
造成当前工资领域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很多,但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经济效益或者预期经济效益不佳,而劳动力市场价位上升趋势加快,为了生存,一部分企业不惜采取拖欠甚至克扣员工工资等违规手段来千方百计降低成本;其次社会诚信制度和信用体系不健全,违法支付员工工资所应承担的社会公德和信用成本不高;再次有关部门监督缺乏力度,司法机关介入不多,行政机关权限受限且力量不够,而违法群体十分庞大,法不责众造成监督流于形式;最后劳动者法律意识也有待进一步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