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为何不愿参加养老保险?
近日的一项“农民工养老保险问题调查”表明,虽然目前苏、沪、粤等省市都对企业为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提出了要求,然这一政策不仅没有得到企业主的拥护,也没有得到广大农民工的支持:80%的企业主不赞成为农民工购买养老保险;而接受调查的农民工,83.2%不愿意买养老保险,90%以上根本就没买,颇让人忧虑之。
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按照国家规定应是员工个人自缴一小部分,企业为员工缴一大部分。虽是一项惠政,但由于加大了成本,作为企业主来说,不愿意为农民工购买养老险似可理解。可对于解除农民工后顾之忧,使他们颐养天年,无疑是大福祉。既然如此,为何83.2%的农民工不愿意买养老保险?是何缘故使他们不觉悟、不领情、不积极?原因一,按规定,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保留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时可以续接。但事实上对于跨省市流动的农民工来说,调换工作岗位后,往往没有办法转移、续接养老保险关系;即使个别的能成功转移,也十分费时费钱费精力。结果,导致国家建立的强制性养老保障制度形同虚设;原因二,现行政策养老保险缴费是以当地职工年人均工资为基数的。而目前即使在西部一些省市,职工年均工资也大大高于农民工的实际收入。70%以上的农民工月收入在千元以下,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仅仅五六百元。因此,对多数农民工来说,维持城市生活已捉襟见肘,养老保险缴费更难以承担。90%以上农民工根本就没购买养老保险,成了无奈的事实。
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是必须加快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统筹的立法进程。通过法律规范企业和员工个人购买养老保险行为,使之成为企业的法定义务,成为农民工应有的权利,以便使其享受和其他产业工人同等的国民待遇;二是必须尽快实行全国统筹,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尤其需要建立统一的国家机构,按统一的政策实行全国统筹;三是采取适应农民工职业流动特点的灵活缴纳方式,允许农民工以个人名义在家乡参加养老保险,并凭缴费单据在打工企业报销企业应承担的部分。同时,国家应加大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通过限制农民工最低工资水平,以及适度调平东西部养老保险费征收的巨大差异,帮助贫困地区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扶助低薪者参加养老保险统筹。
上述这些措施都涉及到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性变革,必须通过立法形式加以规范,方能政令统一,上行下效,福佑百姓。
企业员工养老保险的缴费方式,按照国家规定应是员工个人自缴一小部分,企业为员工缴一大部分。虽是一项惠政,但由于加大了成本,作为企业主来说,不愿意为农民工购买养老险似可理解。可对于解除农民工后顾之忧,使他们颐养天年,无疑是大福祉。既然如此,为何83.2%的农民工不愿意买养老保险?是何缘故使他们不觉悟、不领情、不积极?原因一,按规定,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可保留养老保险关系,重新就业时可以续接。但事实上对于跨省市流动的农民工来说,调换工作岗位后,往往没有办法转移、续接养老保险关系;即使个别的能成功转移,也十分费时费钱费精力。结果,导致国家建立的强制性养老保障制度形同虚设;原因二,现行政策养老保险缴费是以当地职工年人均工资为基数的。而目前即使在西部一些省市,职工年均工资也大大高于农民工的实际收入。70%以上的农民工月收入在千元以下,还有相当一部分人仅仅五六百元。因此,对多数农民工来说,维持城市生活已捉襟见肘,养老保险缴费更难以承担。90%以上农民工根本就没购买养老保险,成了无奈的事实。
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是必须加快农民工参与养老保险统筹的立法进程。通过法律规范企业和员工个人购买养老保险行为,使之成为企业的法定义务,成为农民工应有的权利,以便使其享受和其他产业工人同等的国民待遇;二是必须尽快实行全国统筹,建立方便合理的社会养老保险跨省区转移机制,尤其需要建立统一的国家机构,按统一的政策实行全国统筹;三是采取适应农民工职业流动特点的灵活缴纳方式,允许农民工以个人名义在家乡参加养老保险,并凭缴费单据在打工企业报销企业应承担的部分。同时,国家应加大农民工社会养老保险的财政支持力度,通过限制农民工最低工资水平,以及适度调平东西部养老保险费征收的巨大差异,帮助贫困地区开展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扶助低薪者参加养老保险统筹。
上述这些措施都涉及到国家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根本性变革,必须通过立法形式加以规范,方能政令统一,上行下效,福佑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