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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亟待修订

日前记者从全总女职工部了解到,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根据形势的发展和新形势下女职工劳动保护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修订《女职工 劳动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建议。据了解,从2000年开始,全总女职工部在全国开展了修订《规定》的调研工作。2003年全国总工会提出以全总和劳动保障部的名义向国务院法制办致函将《规定》修订工作尽快列入国务院法制办的议事日程的建议,引起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重视。
    
     为推动《规定》修订工作尽快列入国务院立法日程,2004年全总女职工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赴辽宁和浙江省开展调查研究,在大量调查的基础上,对《规定》修改提出了较为具体的意见和建议。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新变化
    
     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来,我国经济关系、劳动关系及分配关系都发生了深刻变化。女职工的群体结构、就业结构和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及女职工组织建设都发生了新的变化,女职工维权需求也发生了新的变化。国有企业女职工下岗且再就业困难,使女职工劳动权利维护成为突出问题。女职工劳动保护水平下降、非公有制企业女职工政治、经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落实难等问题都愈加突出地显现出来,给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而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制定于计划经济时期,有些内容、措施和要求落后于时代,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难以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迫切需要研究完善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律法规,优化维护女职工权益的法制环境,使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
    
     适应形势发展充实相关内容
    
     由于原来的《规定》不能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全总女职工部提出:根据当前社会女性劳动者的多种情况,应明确保护主体———女职工的含义,强调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是女职工与其他女性劳动者的区别;根据现行经济体制和所有制实现形式,科学规范适用《规定》的企业单位范围;针对就业中存在歧视妇女的问题,增加劳动权益保护内容,充实反对就业歧视的内容;为从制度上加强女职工保护法规的落实,应增加在集体合同、劳动合同中体现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的规定;根据目前女性特殊疾病发病率上升、医疗制度改革对女职工体检的冲击,女职工保健应在女职工劳动保护中加以体现;根据国家实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要求,《规定》中对女职工生育的保障规定应与现行生育保险规定相统一和衔接;《规定》中应加强法律责任的力度。不仅要完善切实可行惩罚措施,使罚则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还应在加强执法方面制定更有效的办法;为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政府职能部门应重视加强对科技发展中一些工作对女职工生育及身体健康影响的研究。
    
     据了解,全总女职工部根据各级工会女职工组织对修改《规定》意见和建议,结合近年来工会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修改和执法检查情况,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法、《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和部颁规章,已提出了对《规定》的具体修改意见,并报送相关立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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