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伤保险出新规定工资降低部分补助一半
日前,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了劳动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就工伤的认定、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的发放等问题,作出界定和补充说明。
1996年10月1日前已认定工伤不再补办手续
1996年10月1日前确定为工伤,但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不再补办工伤认定手续,继续按原规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鉴定结论发生变化待遇相应发生变化
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五至六级伤残用人单位适当安排工作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能够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五十,本人技能提高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事业单位改制前伤亡人员待遇按原规定
工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原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按照企业工伤保险政策执行,改制前的伤亡人员待遇按原规定处理。
1996年10月1日前已认定工伤不再补办手续
1996年10月1日前确定为工伤,但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不再补办工伤认定手续,继续按原规定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鉴定结论发生变化待遇相应发生变化
工伤职工经再次鉴定,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再次鉴定结论享受相应待遇。工伤职工复查鉴定结论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复查鉴定结论享受有关待遇,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
五至六级伤残用人单位适当安排工作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能够胜任用人单位安排的,应当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由于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的,由用人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五十,本人技能提高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事业单位改制前伤亡人员待遇按原规定
工伤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原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按照企业工伤保险政策执行,改制前的伤亡人员待遇按原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