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6种人员不得裁减
为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南宁市近日下发有关通知指出,企业在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裁减人员时,严禁企业随意裁员。确保2005年和“十一五”规划期内,实现南宁市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县域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6%以内的目标。
据了解,对于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职工,规定医疗期未满的患病或负伤职工,现役军人配偶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其他职工,企业不得裁减。
在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中,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果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各企业在裁减人员时,除破产关闭企业外,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的、长期停产半停产的以及在结构调整中出现较多冗员无岗位安排确需批量裁减人员的企业,必须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提出裁减人员方案,落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资金来源,并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
对于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职工总数在1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达到2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职工总数在1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0%或20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市(县)政府报告。
据了解,对于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女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老职工,规定医疗期未满的患病或负伤职工,现役军人配偶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其他职工,企业不得裁减。
在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前期准备工作中,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如果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到位的,不得进入关闭破产程序。
各企业在裁减人员时,除破产关闭企业外,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并达到当地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的、长期停产半停产的以及在结构调整中出现较多冗员无岗位安排确需批量裁减人员的企业,必须提前30日向本企业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提出裁减人员方案,落实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资金来源,并征求工会或全体职工意见。
对于确需裁减人员的企业,职工总数在100人以下,一次性裁员达到2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职工总数在100人以上,一次性裁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的20%或200人以上的,必须提前30日向市(县)政府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