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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无特殊情况,辞职不承担违约责任

新闻提示:辞职是否该交违约金?劳动纠纷仲裁期限怎样计算?事实劳动关系如何确认?近日,记者从省高级法院获悉,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统一各级法院的执法尺度,该院经过一系列调查,下发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等会议纪要,对一些劳动诉讼中的法律问题加以明确,以指导全省各级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审理。
    
     除去两种情况,劳动者辞职不承担违约责任
    
     这些天,本市某高校毕业生刘平一直在为就业问题苦恼。虽然他成功应聘了一家公司,但该公司却在合同中约定,如刘平不能按时进公司工作,将支付1万元违约金。这笔违约金,让原来打算只将这家公司作为“跳板”的刘平颇为犹豫。而他的同学,不少也遭遇了相同的苦恼。用人单位能否和应聘大学生约定违约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各方观点不一。而此次,记者从省高级法院获悉,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不合法。省高级法院民一庭一位法官表示,《劳动法》明确赋予劳动者辞职权,如果允许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预先设定违约金条款,必然导致劳动者无法自由辞职。因此,用人单位和应聘大学生约定违约金是不合法的。据悉,省高级法院的这份《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是行使辞职权行为,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该《意见》同时指出,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与员工约定违约金。其一为:用人单位出资培训、出资招用或者提供特殊福利待遇的;其二为: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对此,省高级法院这位法官表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如应聘大学生的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损失,包括招聘费用的重新投入等,用人单位方面可以要求获得赔偿。
    
     劳动仲裁期限,法院从宽把握
    
     劳动争议诉讼都要经过仲裁程序。《劳动法》规定,主张权利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出仲裁请求。但很多法官抱怨,这个仲裁期限规定得过于笼统,审理起来缺乏统一标准。在现实中,很多劳动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因各种原因延误申请仲裁时间,导致其权利无法得到有效救济。此次,省高级法院要求,全省各级法院在审查申请仲裁期限时,应注意把握几个原则:对劳动者申请仲裁期限的起算点即“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以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时起算;用人单位未明示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的,应从劳动者实际追偿之日算起;如劳动者的仲裁申请确实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而超过仲裁申请期限,法院应当受理。
    
     没有合同,事实劳动关系也受保护
    
     法官们常常发现,很多用人单位根本不和员工签劳动合同。一旦发生劳动争议,没有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很难得到保障。事实劳动关系如何确认?省高级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务并接受其管理、指挥与监督,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应认定为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后,单方面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满后,未及时与劳动者办理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手续,而让对方继续工作的,用人单位一旦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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