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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一次性补偿个税扣除标准提高

近日,南京市地税局结合上年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确定2004年度职工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5700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为了支持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国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除以个人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算),以其商数作为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李某今年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65000元,李某在该单位工作了5年,其应缴纳所得额为减去税前扣除的一次性补偿,除以工作年限得到的商数作为月工资数,再扣掉1200元的个税起征点计算纳税,如月工资小于1200元则无须纳税。具体计算公式为:[(65000-57000)/5-1200]×5%×5=100元。
    
     据悉,2001年的一次性补偿个税扣除标准是36000元,2002年为43000元,2003年为49000元,今年的增长幅度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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