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应注意保留有关证据
甘先生,曾在几家公司做销售业务,在屡次劳动争议中都以证据不足或缺乏证据而败诉。他来函咨询:当劳动者通过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或者申请工伤认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时,在提供证明自己主张或案件事实的证据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评析:
甘先生所遇到的困惑极具代表性。为此,专家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平时工作中,应注意保留以下主要证据:
1、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工资条、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出勤记录等;
2、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字据等;
3、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发生工伤或职业病后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的邮局回执;
4、来源于劳动保障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者查处结果的通知书等。
另外,《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责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