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之路为何如此艰辛
当前,劳动者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讨回公道,许多劳动者踏上了依法维权之路。但是,维权路上的艰辛与困惑,往往让他们受尽煎熬,有的只好选择放弃维权,个别的甚至采用非正常的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由此带来了不少社会问题。
为什么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关键是我国职工民主管理工作被严重地削弱了:一些人曲解现代企业制度,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实行职工民主管理对立起来,忽视甚至无视职工民主权利;一些企业不再坚持职代会制度,个别国有、集体企业领导人及地方主管部门领导人在企业转制时,将职工安置等方案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就组织实施;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于形势发展;职代会职权落实不到位,职代会运作程序不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出现滑坡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然而,作为为职工撑腰的、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为什么不作为,工会的腰杆为什么那么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钢筋”为什么被抽走?
如数发放工人工资,是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得以健康运转的基石。付出劳动的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捍卫这个权利既是劳动者的事,也是各级政府特别是劳动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
拖欠员工工资,这是一个社会的大问题,它严重的危害着社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于拖欠员工工资的企业(包括私企和国企),国家早就应该着手管理了。在中央正确的政策指引下,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它的主要特征是表现为违反诚信。
应该说,我国在劳动法律和劳动政策中,已经初步构建了劳工权利保护和劳工标准的基本框架。体面劳动所提出的目标、原则和要求,与我国的劳动法律的目标、原则和要求是基本一致的。在我国实施体面劳动,即是要以国际劳工标准和体面劳动的内容要求为参照,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并在改革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和落实劳工保护的各项规定,加强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主要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在其8个基本劳工公约中所规定的权利。通过工人组织工会与雇主集体谈判来保障劳工权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协调的主要方式。这种方式即是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方式。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关键是要有一个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如何通过保障工人的工会组织权,并实现中国工会群众化和民主化的改造,是实现集体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最主要的要求。
加强对于劳动者的社会保护。劳动者的社会保护,就其基本限度而言,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生命权和健康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保护劳动者的人的尊严。对于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并不是社会对于他们的施舍,而是他们应有的权利。这不仅因为他们已经或曾经为社会作出贡献,还因为他们之所以成为社会弱者,是因为社会制度或机制的不尽完善所造成的。为此,社会自身必须承担保护他们的义务。对于劳动者的社会保护,主要是社会保障和劳动保护。在这两个方面,首先是政府的义务,同时,也是企业或雇主的义务。
保障和落实以就业权为中心的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益。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个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享有的各项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在这些权利中,劳动就业权是这些权利中的核心权利和前提权利。在我国存在着大量下岗和失业工人的情况下,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不仅关系到劳动者个人的生存状态,而且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安全。因此,解决劳动就业不能仅仅是各项改革的“配套措施”,而应该是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直接目标之一。
无论是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制度,进一步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紧紧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落实职工民主决策、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来说,还是从全面履行工会各项职能,进一步突出维护职能来说,工会的腰杆都应该硬的,而不应该是软的。如果真的硬不起来,那苍白无力的到底是什么呢?是制度吗?是法律吗?这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
我认为,弱势群体没办法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这不仅仅是法律的悲哀,更是威胁社会稳定的痼疾!
为什么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关键是我国职工民主管理工作被严重地削弱了:一些人曲解现代企业制度,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与实行职工民主管理对立起来,忽视甚至无视职工民主权利;一些企业不再坚持职代会制度,个别国有、集体企业领导人及地方主管部门领导人在企业转制时,将职工安置等方案不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就组织实施;非公有制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于形势发展;职代会职权落实不到位,职代会运作程序不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建设出现滑坡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一)克扣职工工资的;(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然而,作为为职工撑腰的、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工会为什么不作为,工会的腰杆为什么那么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钢筋”为什么被抽走?
如数发放工人工资,是社会主义劳动力市场得以健康运转的基石。付出劳动的人,有权获得相应的报酬,捍卫这个权利既是劳动者的事,也是各级政府特别是劳动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
拖欠员工工资,这是一个社会的大问题,它严重的危害着社会,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于拖欠员工工资的企业(包括私企和国企),国家早就应该着手管理了。在中央正确的政策指引下,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它的主要特征是表现为违反诚信。
应该说,我国在劳动法律和劳动政策中,已经初步构建了劳工权利保护和劳工标准的基本框架。体面劳动所提出的目标、原则和要求,与我国的劳动法律的目标、原则和要求是基本一致的。在我国实施体面劳动,即是要以国际劳工标准和体面劳动的内容要求为参照,完善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并在改革的过程中,严格遵守和落实劳工保护的各项规定,加强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主要是指国际劳工组织在其8个基本劳工公约中所规定的权利。通过工人组织工会与雇主集体谈判来保障劳工权益,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协调的主要方式。这种方式即是集体劳动关系调整的方式。集体劳动关系的形成,关键是要有一个真正代表工人利益的工会。如何通过保障工人的工会组织权,并实现中国工会群众化和民主化的改造,是实现集体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最主要的要求。
加强对于劳动者的社会保护。劳动者的社会保护,就其基本限度而言,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存权、生命权和健康权,就其本质而言,是保护劳动者的人的尊严。对于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并不是社会对于他们的施舍,而是他们应有的权利。这不仅因为他们已经或曾经为社会作出贡献,还因为他们之所以成为社会弱者,是因为社会制度或机制的不尽完善所造成的。为此,社会自身必须承担保护他们的义务。对于劳动者的社会保护,主要是社会保障和劳动保护。在这两个方面,首先是政府的义务,同时,也是企业或雇主的义务。
保障和落实以就业权为中心的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益。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个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享有的各项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在这些权利中,劳动就业权是这些权利中的核心权利和前提权利。在我国存在着大量下岗和失业工人的情况下,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不仅关系到劳动者个人的生存状态,而且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安全。因此,解决劳动就业不能仅仅是各项改革的“配套措施”,而应该是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直接目标之一。
无论是从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社会主义制度,进一步巩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紧紧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落实职工民主决策、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来说,还是从全面履行工会各项职能,进一步突出维护职能来说,工会的腰杆都应该硬的,而不应该是软的。如果真的硬不起来,那苍白无力的到底是什么呢?是制度吗?是法律吗?这应该引起我们的深思。
我认为,弱势群体没办法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这不仅仅是法律的悲哀,更是威胁社会稳定的痼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