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该避免的八大侵权地带
日前,本刊对全市各区县仲裁机构负责人及劳动法专家进行了“密集式”采访。在采访中发现,近期,职场维权凸显八大热点地带。
■拖欠、克扣工资出“新招”
容易受侵害人群:企业员工、加班职工
形成侵害的企业性质:各类不法企业
现象解读:一直以来,工资问题是劳动争议的最大焦点,也始终是仲裁案件的大户。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以及普法宣传的深入,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现象开始递减,但是一些不法企业也使用了一些更加“隐蔽”的手段来侵害职工权益。从全市的综合情况看,劳动报酬类争议占案件总量的一半以上,增幅为各类案件之首。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科钱炼科长介绍,从劳动者反映的情况看,不法企业主要使用不固定发薪日、延期发放、加班费“缩水”这些手段克扣职工工资。
解决方案: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科张瑞莲科长提醒劳动者,为防备这些不法企业的“手段”,首先应明确工资的数额、发放日期等,其次加班费要依据国家规定要求企业支付,还有当企业拖欠工资后及时向劳动部门举报。
■职工集体上诉成“热点”
容易受侵害人群:主要为面临改制和重组的国有企业职工、民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员工
形成侵害的企业性质:以国有企业、中小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为主
现象解读:以前劳动者的维权多以个人行为居多,但是近年职工开始以3-5人结成团体,进行小规模的集体上诉。以朝阳区为例,受理3-10人的集体上诉案件达到了29件,是近年来最多的。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科李玉平科长介绍说,形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不正规裁员,二是经营不景气的民营企业拖欠员工工资,三是国有企业负债经营拖欠职工加班费等待遇。这样就使企业中的一批职工受到同样的侵害,因此他们就小规模的集体上诉。 解决方案: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科王小江科长认为,这类案件的解决比较容易,由于涉及的企业大都是比较有规模的企业,一般经仲裁机构调解后,这些企业都能进行有效的整改。
注意事项:需要重视的是由于是集体上诉,所以无论企业还是员工都应该采取理智的态度处理问题,不宜使问题激化,形成不必要的群体性事件。
■不给职工参险企业有三大“托词”
容易受侵害人群:新开办企业和个体户用工
形成侵害的企业性质:新开办企业、中小私营企业
现象解读:海淀区的统计显示,新开办的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不给员工上保险的问题。年初是新企业成立的热门阶段,因此也成为参保问题的高发期,这类案件往往占现阶段案件量的40%以上。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科李利科长对记者说,在处理的仲裁案件中,企业不给职工参险的所谓理由一般都是“三板斧”,一是不给试用期职工上保险,二是不调档案的职工不给上保险,三是不按照工资实际缴费基数上保险。
解决方案:劳动法专家左祥琦说,首先职工在试用期也形成了劳动关系,因此必须要上保险;其次以前一些单位以档案问题作为职工能否参保的条件,但是目前档案和参加保险没有直接联系,也不能成为不上保险的借口;最后隐瞒缴费基数将受到劳动部门查处。
■“歧视条款、霸王合同”问题多
容易受侵害人群: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大学毕业生
形成侵害的企业性质:各类设定合同陷阱的不法企业
现象解读:在近来处理的争议案件中,一些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使用歧视性规定或霸王条款的情况也很突出。根据丰台区的统计,因合同的不平等引起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数量,一直排在首位。西城区劳动仲裁科王洁科长说,用人单位存在着一种认识的误区,他们制定合同时往往不遵守劳动法,把自己放在一个很强势的地位。例如,在合同期限内限定女工的结婚、怀孕,设定企业解释权、工伤免责等条款,而这样的条款本身就是违反劳动法的。
解决方案:左祥琦建议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研究其中的各项内容,如果遇到一些不利于自身的条款,应该向用人单位据理力争。 注意事项:劳动者往往为了找到工作,在合同中宁可牺牲一些利益,以为这样是委曲求全。而实际上,这些都是埋下的陷阱,一旦发生问题或纠纷,都会直接给劳动者自身带来伤害。
■弱势群体将受“偏袒”
容易受侵害人群:女职工、怀孕员工等弱势群体
形成侵害的企业性质:对于女职工、外地工等有歧视行为的企业
现象解读:在劳动者中,像女职工、外地工等是其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比如女职工“四期”权益最容易受侵害,经常在怀孕期间被解雇。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科张亚东科长告诉记者,为了有效地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权益,仲裁机构需要提高对于劳动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依法裁决并且有适当的突破。
解决方案:李玉平科长说,例如,怀孕女职工被解除合同,要求企业支付直到哺乳期的工资,以前按照仲裁裁定当期的原则往往不予支持,但是依照劳动法关于违法解除合同企业应多承担责任的规定,现在就可以作出支持女职工的裁定。
注意事项:这些对于劳动法规新的理解和认识将有利于维护女职工的权益,而女职工在受到侵害时不要一味忍让,也应拿起法律武器主动维权。
■企业扣留档案问题仍是“老大难”
容易受侵害人群:跳槽员工、大学毕业生
形成侵害的企业性质:国有企业
现象解读:档案滞留问题一般不太好解决。根据东城区的调查,档案问题的解决年限平均在2-3年。张瑞莲科长说,有的档案滞留问题拖了8年才得到最终解决。这些案件一般都是一些跳槽者和刚毕业的大学生,他们容易对分配或最初的工作不满意,就换了工作,但是原单位却扣留了档案。双方很容易僵持不下,很多劳动者为了好的工作可能当时会选择不要档案就离开原单位,单位也一般就是为了“出口气”而扣留着离职职工的档案,如此就造成这类问题一拖再拖。
解决方案:钱炼说,如果职工强行离职,其实档案对于扣压的企业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对于劳动者个人则有一些影响,如工龄的计算、失业保险的领取、用工招聘等都是有用的。而国家对于档案问题还没有专门的规定,但是从劳动者的角度考虑,还是应尽快协调解决好,否则拖的时间越长产生的问题也就越多。
■服务餐饮业员工被侵害案件急速攀升 容易受侵害人群:中小企业、服务餐饮业员工,个体经营雇佣人员
形成侵害的企业性质:服务业、餐饮业、个体经营者
现象解读:在劳动纠纷中,建筑行业是受理案件的大户,但是目前服务餐饮行业的职工被侵害案件迅速攀升,例如在石景山区和西城区这类案件都排在了案件量的首位。在西城区受理的550件纠纷中涉及餐饮服务业劳动者的有220多件,占案件总数的41%左右。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科杨吉龙科长说,近期的一个案例就很典型,一家私营饭庄雇佣了一名服务员,未经体检也没有按规定签劳动合同,而在他工作的第八天,该员工突然咯血死亡,按照新的工伤条例被认定为工伤,企业要对其进行赔偿。这样这个注册资金仅有几万元的小饭庄,就因无力支付高额的赔偿金而破产。
解决方案:其实,这样的情况完全可以避免。企业和劳动者都按照规定进行用工前的体检,然后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上保险,符合劳动用工制度就能规避各种风险。
■企业“转嫁”劳资纠纷
容易受侵害人群:企业的员工
形成侵害的企业性质:主要是民营企业以及非公体制企业
现象解读:王小江科长说,海淀区的仲裁案件现在的受理量越来越大,除了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两节”期间问题集中等因素外,还出现了一个有些“奇怪”的新特点,那就是一些企业愿意让职工来仲裁“告状”,而实际上这是这些企业推诿责任的方式。一些比较难解决的劳资问题,企业的管理者不愿意花时间费力气和职工商量调解,而是把职工直接推到仲裁部门。这样不仅使仲裁机构的办案量增加,还要在这些棘手的问题上花费更多的时间为劳动者进行调解和政策宣讲。
解决方案: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科李利科长提出,目前仲裁人员不足表现得比较突出,因此仲裁机构应通过建立基层调解中心和聘请兼职仲裁员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张亚东也说,采取“邀请函”制度把企业的法人代表和人力资源负责人请到仲裁厅进行旁听,使他们了解仲裁形式便于沟通。
■拖欠、克扣工资出“新招”
容易受侵害人群:企业员工、加班职工
形成侵害的企业性质:各类不法企业
现象解读:一直以来,工资问题是劳动争议的最大焦点,也始终是仲裁案件的大户。随着执法力度的加大以及普法宣传的深入,企业拖欠克扣工资现象开始递减,但是一些不法企业也使用了一些更加“隐蔽”的手段来侵害职工权益。从全市的综合情况看,劳动报酬类争议占案件总量的一半以上,增幅为各类案件之首。宣武区劳动争议仲裁科钱炼科长介绍,从劳动者反映的情况看,不法企业主要使用不固定发薪日、延期发放、加班费“缩水”这些手段克扣职工工资。
解决方案:东城区劳动争议仲裁科张瑞莲科长提醒劳动者,为防备这些不法企业的“手段”,首先应明确工资的数额、发放日期等,其次加班费要依据国家规定要求企业支付,还有当企业拖欠工资后及时向劳动部门举报。
■职工集体上诉成“热点”
容易受侵害人群:主要为面临改制和重组的国有企业职工、民营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员工
形成侵害的企业性质:以国有企业、中小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为主
现象解读:以前劳动者的维权多以个人行为居多,但是近年职工开始以3-5人结成团体,进行小规模的集体上诉。以朝阳区为例,受理3-10人的集体上诉案件达到了29件,是近年来最多的。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科李玉平科长介绍说,形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一是企业不正规裁员,二是经营不景气的民营企业拖欠员工工资,三是国有企业负债经营拖欠职工加班费等待遇。这样就使企业中的一批职工受到同样的侵害,因此他们就小规模的集体上诉。 解决方案: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科王小江科长认为,这类案件的解决比较容易,由于涉及的企业大都是比较有规模的企业,一般经仲裁机构调解后,这些企业都能进行有效的整改。
注意事项:需要重视的是由于是集体上诉,所以无论企业还是员工都应该采取理智的态度处理问题,不宜使问题激化,形成不必要的群体性事件。
■不给职工参险企业有三大“托词”
容易受侵害人群:新开办企业和个体户用工
形成侵害的企业性质:新开办企业、中小私营企业
现象解读:海淀区的统计显示,新开办的中小企业普遍存在不给员工上保险的问题。年初是新企业成立的热门阶段,因此也成为参保问题的高发期,这类案件往往占现阶段案件量的40%以上。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科李利科长对记者说,在处理的仲裁案件中,企业不给职工参险的所谓理由一般都是“三板斧”,一是不给试用期职工上保险,二是不调档案的职工不给上保险,三是不按照工资实际缴费基数上保险。
解决方案:劳动法专家左祥琦说,首先职工在试用期也形成了劳动关系,因此必须要上保险;其次以前一些单位以档案问题作为职工能否参保的条件,但是目前档案和参加保险没有直接联系,也不能成为不上保险的借口;最后隐瞒缴费基数将受到劳动部门查处。
■“歧视条款、霸王合同”问题多
容易受侵害人群: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大学毕业生
形成侵害的企业性质:各类设定合同陷阱的不法企业
现象解读:在近来处理的争议案件中,一些企业在和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使用歧视性规定或霸王条款的情况也很突出。根据丰台区的统计,因合同的不平等引起的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劳动争议数量,一直排在首位。西城区劳动仲裁科王洁科长说,用人单位存在着一种认识的误区,他们制定合同时往往不遵守劳动法,把自己放在一个很强势的地位。例如,在合同期限内限定女工的结婚、怀孕,设定企业解释权、工伤免责等条款,而这样的条款本身就是违反劳动法的。
解决方案:左祥琦建议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研究其中的各项内容,如果遇到一些不利于自身的条款,应该向用人单位据理力争。 注意事项:劳动者往往为了找到工作,在合同中宁可牺牲一些利益,以为这样是委曲求全。而实际上,这些都是埋下的陷阱,一旦发生问题或纠纷,都会直接给劳动者自身带来伤害。
■弱势群体将受“偏袒”
容易受侵害人群:女职工、怀孕员工等弱势群体
形成侵害的企业性质:对于女职工、外地工等有歧视行为的企业
现象解读:在劳动者中,像女职工、外地工等是其中的弱势群体,他们的权益更容易受到侵害,比如女职工“四期”权益最容易受侵害,经常在怀孕期间被解雇。丰台区劳动争议仲裁科张亚东科长告诉记者,为了有效地保护这些弱势群体的权益,仲裁机构需要提高对于劳动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依法裁决并且有适当的突破。
解决方案:李玉平科长说,例如,怀孕女职工被解除合同,要求企业支付直到哺乳期的工资,以前按照仲裁裁定当期的原则往往不予支持,但是依照劳动法关于违法解除合同企业应多承担责任的规定,现在就可以作出支持女职工的裁定。
注意事项:这些对于劳动法规新的理解和认识将有利于维护女职工的权益,而女职工在受到侵害时不要一味忍让,也应拿起法律武器主动维权。
■企业扣留档案问题仍是“老大难”
容易受侵害人群:跳槽员工、大学毕业生
形成侵害的企业性质:国有企业
现象解读:档案滞留问题一般不太好解决。根据东城区的调查,档案问题的解决年限平均在2-3年。张瑞莲科长说,有的档案滞留问题拖了8年才得到最终解决。这些案件一般都是一些跳槽者和刚毕业的大学生,他们容易对分配或最初的工作不满意,就换了工作,但是原单位却扣留了档案。双方很容易僵持不下,很多劳动者为了好的工作可能当时会选择不要档案就离开原单位,单位也一般就是为了“出口气”而扣留着离职职工的档案,如此就造成这类问题一拖再拖。
解决方案:钱炼说,如果职工强行离职,其实档案对于扣压的企业没有什么实际意义,但对于劳动者个人则有一些影响,如工龄的计算、失业保险的领取、用工招聘等都是有用的。而国家对于档案问题还没有专门的规定,但是从劳动者的角度考虑,还是应尽快协调解决好,否则拖的时间越长产生的问题也就越多。
■服务餐饮业员工被侵害案件急速攀升 容易受侵害人群:中小企业、服务餐饮业员工,个体经营雇佣人员
形成侵害的企业性质:服务业、餐饮业、个体经营者
现象解读:在劳动纠纷中,建筑行业是受理案件的大户,但是目前服务餐饮行业的职工被侵害案件迅速攀升,例如在石景山区和西城区这类案件都排在了案件量的首位。在西城区受理的550件纠纷中涉及餐饮服务业劳动者的有220多件,占案件总数的41%左右。石景山区劳动争议仲裁科杨吉龙科长说,近期的一个案例就很典型,一家私营饭庄雇佣了一名服务员,未经体检也没有按规定签劳动合同,而在他工作的第八天,该员工突然咯血死亡,按照新的工伤条例被认定为工伤,企业要对其进行赔偿。这样这个注册资金仅有几万元的小饭庄,就因无力支付高额的赔偿金而破产。
解决方案:其实,这样的情况完全可以避免。企业和劳动者都按照规定进行用工前的体检,然后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上保险,符合劳动用工制度就能规避各种风险。
■企业“转嫁”劳资纠纷
容易受侵害人群:企业的员工
形成侵害的企业性质:主要是民营企业以及非公体制企业
现象解读:王小江科长说,海淀区的仲裁案件现在的受理量越来越大,除了劳动者维权意识增强、“两节”期间问题集中等因素外,还出现了一个有些“奇怪”的新特点,那就是一些企业愿意让职工来仲裁“告状”,而实际上这是这些企业推诿责任的方式。一些比较难解决的劳资问题,企业的管理者不愿意花时间费力气和职工商量调解,而是把职工直接推到仲裁部门。这样不仅使仲裁机构的办案量增加,还要在这些棘手的问题上花费更多的时间为劳动者进行调解和政策宣讲。
解决方案:崇文区劳动争议仲裁科李利科长提出,目前仲裁人员不足表现得比较突出,因此仲裁机构应通过建立基层调解中心和聘请兼职仲裁员的方式解决这个问题。张亚东也说,采取“邀请函”制度把企业的法人代表和人力资源负责人请到仲裁厅进行旁听,使他们了解仲裁形式便于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