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要更多关注职工权益
《企业破产法》将于今年“两会”之后提交人大常委会最后审议。与1986年那部仅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试行企业破产法相比,这将是一部符合市场化理念、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新的企业破产法。这部新法研究制定的过程中,伴随着各种各样的争议,其中的焦点,是如何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保护职工权益,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和经济补偿金等是否优先清偿,社保费在优先清偿中,是否既包括个人账户部分,又包括基本账户部分。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社保费不应剔除基本账户部分
有人认为,破产企业应缴而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可以作为优先清偿的对象,而不包括破产企业欠缴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费用以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一些专家说,这将致使职工在实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遇到极大障碍,社会保险的作用也大为降低。
法学硕士、全总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认为,社会保险费用是职工应得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与工资一样,都是职工的劳动权益,只是即期支付与延期支付或有条件支付的区别,它们共同构成了职工的基本人权——生存权的保障。而社会保险费用是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的,都是企业应依法缴纳的,是企业的法定责任。按照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只缴纳个人账户部分,职工是无法享受养老、医疗等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因此,这种在破产清偿的制度设计上将职工社会保险费用个人账户与基本账户区别对待,对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全完善将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如果国家不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职工这部分预期收入就可以作为工资直接得到支付,也可以作为特别优先程序得到清偿,或者通过职工直接存储购买商业保险来加以保障。但由于社会保险是国家的强制性保险,职工没有选择的权利,企业也没有,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在制度设计上,不能一方面要求职工和企业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一方面又不保障企业依法按时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及特殊情况下的优先清偿。如此一来,社会保险将无法保险,个人账户保险费用优先清偿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实际上,企业资产用来偿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的额度相对所欠银行债务的额度而言,是很小的一部分。全总曾在2000年对东北三省、湖南、广东、新疆、甘肃、四川、贵州等地121家列入国务院计划关闭破产企业的情况进行调查。据调查分析,121家企业资产总额共136.31亿元,共欠银行贷款本息149.45亿元,共欠职工各种债务总额14.82亿元(其中,拖欠职工工资4.08亿元;有49家企业欠缴养老保险统筹费3.78亿元,32家企业欠缴失业统筹费3833.01万元)。额度虽小,但却事关职工的生存与社会的稳定。
还有专家指出,考虑到困难企业参保缴费难的问题,目前在医疗保险方面,很多地方政府允许对困难企业采取暂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先建立统筹基金的办法,解决了部分困难企业职工看大病和住院难的问题,受到职工的欢迎,也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肯定。如果只偿还个人账户部分,这部分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就无法得到保障。
优先清偿职工工资体现宪法精神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对于职工工资等的清偿问题,有人曾设计了这样的解决路径:即在职工工资等不能从破产企业无担保财产中得到清偿时,可以从担保物变价价款中拿出一定比例(如10%,至多20%)予以清偿,由债权人与职工共同公平分担损失。对此,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燕绥指出,这种“由债权人与职工共同公平分担损失”的说法完全是对职工劳动报酬权的误读。他说,职工索取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权利,是涉及人权保护的特殊权利,因为工资和社会保障不仅是职工血汗及生活所赖,而且由于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成为职工人权的两块基石。在这个意义上,确保职工工资等的优先清偿,是对生存权的尊重,是对基本人权的保障。在基本人权面前,任何债权都没有什么优先可言。
许多专家指出,企业破产受损害最大的是职工,因为工资是职工保障基本生活的来源,而且相对以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身份出现的债权人来说,每家破产企业不过是其许许多多的债务人之一,而对职工来说则是全部,企业破产时其他债权人最多会丢失所拥有的债权总额中十分之一、百分之一,甚至千分之一的部分,而劳动者则会丢失包括就业和收入来源在内的一切。
所以,如果企业破产,很多职工拿不到工资,社会保险费被拖欠,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势必影响社会稳定。何况欠薪和拖欠社会保险费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等,正是以人为本理念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
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等无悖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
有人认为,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等有悖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对此,上海浦东律师事务所娄万锁律师认为,设定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优先受偿权,并没有推翻《担保法》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规定。因为职工向所在企业索取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是一种法定优先权,这种法定优先权在受偿顺序上,是居于任何物权、债权之前的。由于工资、社会保险费关乎职工生存的基本权利,确保工资、社会保险费受偿的法定优先权已成为国际立法惯例。
贵州大学管理研究所所长章迪诚说,工资的本质是劳动力的价格,是由劳动力产权交易行为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依据《民法通则》和《劳动法》的相关精神,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已经违反了“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规定,其“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已成事实,职工被拖欠的工资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他还指出,由于劳动力产权的交易有着特殊性,即交易物的交割与交易物价格的支付在空间上是分离的,在时间上是不同步的。也就是说,劳动力所有者先分期向劳动力购买者付出了劳动力,劳动力购买者才定期一次性向劳动力所有者支付劳动力价格。所以,当劳动力购买者向劳动力所有者支付工资的时候,劳动力所有者的劳动力早已经物化到劳动力购买者的实物资产中了。从这个意义上讲,优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等”,与《担保法》关于物权优于债权的规定并不矛盾。
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等不会影响交易安全和经济发展
在我国,由于金融债权多数是担保物权,因此,有人担心加大对职工权益保护力度,会给银行资产带来风险,产生不良资产的概率加大,银行自然要采取应变措施,如提高融资成本和条件,在贷款方面更为谨慎,从而使困难企业更难得到贷款,影响企业和经济发展。对这个问题,有学者认为,如果仅就一个破产企业来说,这样的关联是必然而直接的。但破产法是在法律层面作出制度设计,适用的是所有企业的破产行为,而不同企业情况各有不同,这之间的关联度就会大大降低。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的李伟华律师根据他接触过的破产案例说,许多企业的职工补偿部分只是占了全部债务的十分之一左右,不会在根本上影响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有专家指出,如果破产法作出职工工资等优先于物权清偿的规定,将有利于督促投资者和相关交易人必须关注企业的信用和劳动关系状况,对于已经欠薪、欠社保费的企业要主动规避风险,慎重交易,从而促进诚信经济的良性发展。
在目前劳动力处于买方市场的形势下,企业破产对职工生存质量的冲击是很大的甚至是致命的。有关方面统计显示,到2004年底,全国关闭的破产项目涉及职工620万人,尽管采取了各种措施,但只有一半企业职工得到安置。企业破产,不应让职工“破产”,企业倒闭,不该让职工倒霉,这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同时也正成为国际上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
享有优先受偿权的社保费不应剔除基本账户部分
有人认为,破产企业应缴而未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可以作为优先清偿的对象,而不包括破产企业欠缴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的费用以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一些专家说,这将致使职工在实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时遇到极大障碍,社会保险的作用也大为降低。
法学硕士、全总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认为,社会保险费用是职工应得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与工资一样,都是职工的劳动权益,只是即期支付与延期支付或有条件支付的区别,它们共同构成了职工的基本人权——生存权的保障。而社会保险费用是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两部分组成的,都是企业应依法缴纳的,是企业的法定责任。按照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险政策规定,只缴纳个人账户部分,职工是无法享受养老、医疗等项社会保险待遇的。因此,这种在破产清偿的制度设计上将职工社会保险费用个人账户与基本账户区别对待,对整个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全完善将带来非常不利的影响。如果国家不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职工这部分预期收入就可以作为工资直接得到支付,也可以作为特别优先程序得到清偿,或者通过职工直接存储购买商业保险来加以保障。但由于社会保险是国家的强制性保险,职工没有选择的权利,企业也没有,都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在制度设计上,不能一方面要求职工和企业必须参加社会保险,一方面又不保障企业依法按时对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及特殊情况下的优先清偿。如此一来,社会保险将无法保险,个人账户保险费用优先清偿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实际上,企业资产用来偿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的额度相对所欠银行债务的额度而言,是很小的一部分。全总曾在2000年对东北三省、湖南、广东、新疆、甘肃、四川、贵州等地121家列入国务院计划关闭破产企业的情况进行调查。据调查分析,121家企业资产总额共136.31亿元,共欠银行贷款本息149.45亿元,共欠职工各种债务总额14.82亿元(其中,拖欠职工工资4.08亿元;有49家企业欠缴养老保险统筹费3.78亿元,32家企业欠缴失业统筹费3833.01万元)。额度虽小,但却事关职工的生存与社会的稳定。
还有专家指出,考虑到困难企业参保缴费难的问题,目前在医疗保险方面,很多地方政府允许对困难企业采取暂不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先建立统筹基金的办法,解决了部分困难企业职工看大病和住院难的问题,受到职工的欢迎,也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肯定。如果只偿还个人账户部分,这部分困难企业职工的基本医疗就无法得到保障。
优先清偿职工工资体现宪法精神和以人为本的理念
对于职工工资等的清偿问题,有人曾设计了这样的解决路径:即在职工工资等不能从破产企业无担保财产中得到清偿时,可以从担保物变价价款中拿出一定比例(如10%,至多20%)予以清偿,由债权人与职工共同公平分担损失。对此,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燕绥指出,这种“由债权人与职工共同公平分担损失”的说法完全是对职工劳动报酬权的误读。他说,职工索取工资、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权利,是涉及人权保护的特殊权利,因为工资和社会保障不仅是职工血汗及生活所赖,而且由于劳动力商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成为职工人权的两块基石。在这个意义上,确保职工工资等的优先清偿,是对生存权的尊重,是对基本人权的保障。在基本人权面前,任何债权都没有什么优先可言。
许多专家指出,企业破产受损害最大的是职工,因为工资是职工保障基本生活的来源,而且相对以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身份出现的债权人来说,每家破产企业不过是其许许多多的债务人之一,而对职工来说则是全部,企业破产时其他债权人最多会丢失所拥有的债权总额中十分之一、百分之一,甚至千分之一的部分,而劳动者则会丢失包括就业和收入来源在内的一切。
所以,如果企业破产,很多职工拿不到工资,社会保险费被拖欠,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其基本生活难以保障,势必影响社会稳定。何况欠薪和拖欠社会保险费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等,正是以人为本理念在法律中的具体体现。
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等无悖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
有人认为,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等有悖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法理。对此,上海浦东律师事务所娄万锁律师认为,设定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优先受偿权,并没有推翻《担保法》物权优先于债权的规定。因为职工向所在企业索取工资和社会保险费,是一种法定优先权,这种法定优先权在受偿顺序上,是居于任何物权、债权之前的。由于工资、社会保险费关乎职工生存的基本权利,确保工资、社会保险费受偿的法定优先权已成为国际立法惯例。
贵州大学管理研究所所长章迪诚说,工资的本质是劳动力的价格,是由劳动力产权交易行为而产生的“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依据《民法通则》和《劳动法》的相关精神,用人单位拖欠职工工资,已经违反了“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的规定,其“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已成事实,职工被拖欠的工资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他还指出,由于劳动力产权的交易有着特殊性,即交易物的交割与交易物价格的支付在空间上是分离的,在时间上是不同步的。也就是说,劳动力所有者先分期向劳动力购买者付出了劳动力,劳动力购买者才定期一次性向劳动力所有者支付劳动力价格。所以,当劳动力购买者向劳动力所有者支付工资的时候,劳动力所有者的劳动力早已经物化到劳动力购买者的实物资产中了。从这个意义上讲,优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工资等”,与《担保法》关于物权优于债权的规定并不矛盾。
优先清偿职工工资等不会影响交易安全和经济发展
在我国,由于金融债权多数是担保物权,因此,有人担心加大对职工权益保护力度,会给银行资产带来风险,产生不良资产的概率加大,银行自然要采取应变措施,如提高融资成本和条件,在贷款方面更为谨慎,从而使困难企业更难得到贷款,影响企业和经济发展。对这个问题,有学者认为,如果仅就一个破产企业来说,这样的关联是必然而直接的。但破产法是在法律层面作出制度设计,适用的是所有企业的破产行为,而不同企业情况各有不同,这之间的关联度就会大大降低。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的李伟华律师根据他接触过的破产案例说,许多企业的职工补偿部分只是占了全部债务的十分之一左右,不会在根本上影响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有专家指出,如果破产法作出职工工资等优先于物权清偿的规定,将有利于督促投资者和相关交易人必须关注企业的信用和劳动关系状况,对于已经欠薪、欠社保费的企业要主动规避风险,慎重交易,从而促进诚信经济的良性发展。
在目前劳动力处于买方市场的形势下,企业破产对职工生存质量的冲击是很大的甚至是致命的。有关方面统计显示,到2004年底,全国关闭的破产项目涉及职工620万人,尽管采取了各种措施,但只有一半企业职工得到安置。企业破产,不应让职工“破产”,企业倒闭,不该让职工倒霉,这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所决定的,同时也正成为国际上不可阻挡的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