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岂能如此对工会
2003年9月,尚锁成在厦门市总工会提供的法律支持下,向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厦门永红电子有限公司按照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总工会联合下发的《关于民主选举各级工会委员、正副主席的有关规定》中的第四条“凡经民主选举产生的企业各级工会专职正、副主席应享受单位党政副职、中层正职相应的政治、经济、生活待遇”的规定和国家劳动保障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中的第三条“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依法享受他的企业副职待遇,并补发欠他的工资款和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庭上,永红公司则认为。《规定》是厦门市总工会制定的,对改制企业没有约束力,企业有权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工资管理制度,并以此为依据支付工资。因此如何来支付尚锁成的工资应该按照企业制定的《工资管理制度》中规定的中层正职月薪三千,工会主席月薪两千的规定来执行。公司无须向尚锁成补发所谓的工资差额。
厦门永红电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刘世平:“作为永红公司来讲,它现在不是一个纯国有企业,国有股份只占26%。它的总经理也好副总经理也根本就没有任何行政级别我想他们除了拿工资之外也没有任何政治待遇所以说在这个时候还套用这样一种历史我甚至于觉得它是一种历史名词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目前市场经济这样一种规定了。”
2004年1月,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第47条规定和厦门市《关于民主选举各级工会委员、正副主席的有关规定》做出裁决。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由于永红公司制定的工资管理制度中关于工会主席工资的规定与厦门市的《规定》相抵触,所以尚锁成应享受公司副职待遇,每月工资应为4200元,厦门永红电子有限公司应向尚锁成补发其2003年8月至12月的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375万元。
因不服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2004年2月,厦门永红电子有限公司将工会主席尚锁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4月27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判处厦门永红电子有限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尚锁成2003年8月至12月的工资差额1.1万元及2003年8月至9月工资差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1100元共计12100元。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素萍:“没有举证证明说,已经按照单位党支部书记的待遇发放待遇给他。所以我们认定说他可以按照专职的工会主席待遇来发放工资。”
工会主席尚锁成在改制企业中的遭遇最终有了一个说法,但其中折射出来的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尊重、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组织地位下降的社会现实正越来越受到关注,正如厦门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军能所说。
厦门市总工会副主席 王军能:“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工人要追求工资最高。这事情很难一致的,而且从根本上说是对立的。但是企业跟工人利益的矛盾,不等于企业跟工会利益的矛盾就永远是对立的。因为工会维护经济发展维护企业利益是通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来维护好调动好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来促进经济发展。”
市场经济存在“劳资”矛盾。但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职工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劳动者”,企业主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资本家”。
厦门市供销集团工会副主席 许金桔:“工会主席不但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自己也是职工的一员。因此呢,作为个工会主席我们平常都是维护别人的利益,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你敢不敢理直气壮地去维护。”
不能不说在我国的一些地方、一些行业中确实存在着把职工演变成为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劳动者”的倾向。工会组织的地位被忽视,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正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普遍现象。正如尚锁成的欠薪案中,支撑这位工会主席胜诉的仅仅是一个地方规定。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素萍:“目前工会法,比如说私营企业工会法,它只规定说专职的工会主席享受什么样的待遇。企业的话兼职的工会主席它只按月发放工会补贴。那个规定里面只是讲到了可以,本身是一个弹性条款。规定的并不非常详细。如果没有厦门的规定的话,尚锁成就有可能胜诉不了,这个案件反而就是企业胜诉。”
所幸的是,尚锁成以及一大批象尚锁成这样遭到不公正待遇的工会主席的事,已经引起国家的重视,我们相信不久职工权益、工会组织的权益一定能够得到更好的维护。
全国总工会法律部 副部长 郭军:“我们讲更重要的一个原因,还是要创造一个好的法律环境。所以工会干部的问题受到一些不公正对待应该说他是可能会长期存在的。因为毕竟涉及一个企业里面利益冲突的问题,这两者之间总体利益一致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了。大家的效益都好了经营者也有效益,劳动者工资也可以提高。但是在这个总体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年薪多了企业留的利润多了职工工资可能就少了,职工的工资福利都是成本。那么这种冲突是不可避免的,那么要怎样保护我们的工会干部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说思路是很清楚的,依法。所以我们就提出来了要首先依法维权,依法治会使工会工作法制化。”
仲裁庭上,永红公司则认为。《规定》是厦门市总工会制定的,对改制企业没有约束力,企业有权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制定工资管理制度,并以此为依据支付工资。因此如何来支付尚锁成的工资应该按照企业制定的《工资管理制度》中规定的中层正职月薪三千,工会主席月薪两千的规定来执行。公司无须向尚锁成补发所谓的工资差额。
厦门永红电子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刘世平:“作为永红公司来讲,它现在不是一个纯国有企业,国有股份只占26%。它的总经理也好副总经理也根本就没有任何行政级别我想他们除了拿工资之外也没有任何政治待遇所以说在这个时候还套用这样一种历史我甚至于觉得它是一种历史名词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目前市场经济这样一种规定了。”
2004年1月,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17条、第47条规定和厦门市《关于民主选举各级工会委员、正副主席的有关规定》做出裁决。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由于永红公司制定的工资管理制度中关于工会主席工资的规定与厦门市的《规定》相抵触,所以尚锁成应享受公司副职待遇,每月工资应为4200元,厦门永红电子有限公司应向尚锁成补发其2003年8月至12月的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共计1.375万元。
因不服厦门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2004年2月,厦门永红电子有限公司将工会主席尚锁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4月27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判决,判处厦门永红电子有限公司应一次性支付给被告尚锁成2003年8月至12月的工资差额1.1万元及2003年8月至9月工资差额的25%的经济补偿金1100元共计12100元。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素萍:“没有举证证明说,已经按照单位党支部书记的待遇发放待遇给他。所以我们认定说他可以按照专职的工会主席待遇来发放工资。”
工会主席尚锁成在改制企业中的遭遇最终有了一个说法,但其中折射出来的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尊重、职工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组织地位下降的社会现实正越来越受到关注,正如厦门市总工会副主席王军能所说。
厦门市总工会副主席 王军能:“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工人要追求工资最高。这事情很难一致的,而且从根本上说是对立的。但是企业跟工人利益的矛盾,不等于企业跟工会利益的矛盾就永远是对立的。因为工会维护经济发展维护企业利益是通过维护职工的合法权利,来维护好调动好发挥职工的积极性从而来促进经济发展。”
市场经济存在“劳资”矛盾。但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职工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劳动者”,企业主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资本家”。
厦门市供销集团工会副主席 许金桔:“工会主席不但要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自己也是职工的一员。因此呢,作为个工会主席我们平常都是维护别人的利益,当自己的利益受到侵犯的时候你敢不敢理直气壮地去维护。”
不能不说在我国的一些地方、一些行业中确实存在着把职工演变成为传统意义上的“雇佣劳动者”的倾向。工会组织的地位被忽视,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正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普遍现象。正如尚锁成的欠薪案中,支撑这位工会主席胜诉的仅仅是一个地方规定。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素萍:“目前工会法,比如说私营企业工会法,它只规定说专职的工会主席享受什么样的待遇。企业的话兼职的工会主席它只按月发放工会补贴。那个规定里面只是讲到了可以,本身是一个弹性条款。规定的并不非常详细。如果没有厦门的规定的话,尚锁成就有可能胜诉不了,这个案件反而就是企业胜诉。”
所幸的是,尚锁成以及一大批象尚锁成这样遭到不公正待遇的工会主席的事,已经引起国家的重视,我们相信不久职工权益、工会组织的权益一定能够得到更好的维护。
全国总工会法律部 副部长 郭军:“我们讲更重要的一个原因,还是要创造一个好的法律环境。所以工会干部的问题受到一些不公正对待应该说他是可能会长期存在的。因为毕竟涉及一个企业里面利益冲突的问题,这两者之间总体利益一致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了。大家的效益都好了经营者也有效益,劳动者工资也可以提高。但是在这个总体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年薪多了企业留的利润多了职工工资可能就少了,职工的工资福利都是成本。那么这种冲突是不可避免的,那么要怎样保护我们的工会干部这个问题我们应该说思路是很清楚的,依法。所以我们就提出来了要首先依法维权,依法治会使工会工作法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