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部发出通知轻微违法已经改正可以销案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关于实施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行为,提高劳动保障监察办案效率,近日,劳动保障部发出《关于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事项的通知》,对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撤销立案的事项作出规定。
《通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有7种情形,可以撤销立案: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根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15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两年的。
《通知》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立案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调查,有7种情形,可以撤销立案: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违法情节轻微,且已改正的;被调查用人单位依法宣告破产、解散、关闭,没有财产进行分配,又没有相关义务承受人的;不属于立案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不属于劳动保障部门监察职权范围的;根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15条应当由劳动争议处理或诉讼程序办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发生超过两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