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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住房建设资金可转住房补贴

广州市房管局对国有企业货币分房热点问题一一释疑
     --企业住房建设资金可转住房补贴
    
     历时15年的实物分房制度已于1999年底结束,4年多来货币分房在机关事业单位已全面铺开,而在国有企业的推行却困难重重。对此,有市人大代表建议分段计算解决资金来源问题。近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答复中表示,国有企业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来源应由企业自行解决。目前广州市国有企业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已纳入预算管理。若要以预算支出方式解决国有企业货币分房资金不足问题,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提请市人大审议通过。
    
     可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
    
     广州市房管局表示,广州市国有企业中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可参照市直机关标准建立住房补贴制度。没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的企业,可通过提高住房公积金或工资中的住房消费比例以及利用自有资金发放住房补贴等方式来实施企业住房货币分配。据有关规定,企业的住房货币分配形式主要包括职工工资中的住房消费含量、职工住房公积金中的单位资助部分及由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对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企业,可以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对无房和住房未达到规定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国企货币分房资金自行解决
    
     国有企业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资金来源应由企业自行解决。根据1998年广东省政府《关于加快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实行住房货币补贴的资金来源分别为: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公益金,不足部分经财政部门核定可在成本中列支。同时,2000年广州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中指出,本市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外地驻穗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制定本单位住房货币分配方案。
    
     根据去年市房改办和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住房货币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实行自收自支的单位和企业的货币分房资金来源包括单位住房基金(除按规定留足住宅共用部分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外)和企业成本(费用)。
    
     对于代表提出的住房货币补贴列支问题,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按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逐月发放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贴,随职工工资计入企业成本费用。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货币补贴应在成本费用中如实列支,企业出资人应按企业真实的利润情况实施考核。
    
     若要以预算支出方式解决国有企业货币分房资金不足问题,需提请市人大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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