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违约金条款应利于劳动者
目前,劳动合同法正在制定过程中,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问题,成为该法制定过程中引人关注的一个内容。在实践中,违约金条款在劳动合同中大量采用,且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进行约定,违约金的数额往往非常巨大,且内容极为苛刻。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力量博弈过程中,违约金往往成为用人单位的杀手锏,尤其是在解除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劳动者往往不得不支付数额极高的违约金。这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违背了劳动法的公平和正义的原则。但令人疑惑的是,在实践当中,一些法院和仲裁机构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往往认可劳动合同的违约金条款,并支持用人单位的主张。因此,很有必要对有关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分析。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通常约定的是在劳动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时(主要是在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时)向用人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践当中,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一般仅针对劳动者适用,对用人单位适用违约金十分罕见,本文主要探讨针对劳动者适用的违约金。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既是一种违约责任的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方式,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有重大的意义。依据违约金发生的原因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本文探讨的是约定违约金。从性质上看,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称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此种违约金不能与违约损害赔偿同时主张,因为该违约金的功能就在于弥补一方违约后造成的损失,如果违约金数额低于损失的,可以适当增加,反之,如果高于损失的,可以适当减少。法律应明确规定非违约方如果是用人单位,则该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者所造成的损害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对其造成了损害,则违约金条款不能法适用,劳动者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对于违约所约定的一种私的制裁,故又称为违约罚。此种违约金的功能在于其强烈的惩罚性,违约方承担违约金的责任后,还要承担其他一切的违约责任。此种违约金是对违约方一种额外的处罚。显然,惩罚性违约金的运用很容易损害违约方的权利,并使合同相对方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违背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因此,各国立法更多认可和支持赔偿性违约金,而对惩罚性违约金保持一种审慎的态度。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即为赔偿性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约定不明,则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从以上分析可知,对惩罚性违约金而言,其在实践中的适用应当谨慎;对赔偿性违约金而言,其适用也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和调整。
劳动合同中通常出现的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条款的性质是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呢?对该违约金条款如何规制呢?笔者以为,首先,无论劳动合同当事人如何约定,劳动法应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中的违约金只能是赔偿性违约金,而不能是惩罚性违约金。如果当事人有明确的惩罚性违约金的约定,该约定无效。只有首先确定该违约金条款的性质,才能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更有利于劳动纠纷的解决。在实践中,某些法院往往将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理解为惩罚性违约金,无论劳动者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都要承担违约金的责任,这对劳动者是极其不公平的。而将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强制性规定为赔偿性违约金,可以有效地限制违约金的数额,彻底抹去违约金不公平的惩罚色彩,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的数额决定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这将让劳动者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更为合理。其次,法律应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则劳动者不承担违约金的责任。尽管赔偿性违约金是对违约损害数额的预定,但赔偿性违约金条款的设立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对违约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这一点体现了劳动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别。在民事合同中,赔偿性违约金的约定能减少当事人举证的困难,而在劳动合同中,赔偿性违约金的约定只是一个大致的参照性的条款。用人单位适用违约金条款的前提是要证明违约损害的事实,否则,该条款无效。违约金的数额如果高于实际的违约损害数额,则应以实际的违约损害为准。违约金的数额如果低于实际的违约损害的数额,则应当以劳动者的可预见的标准为最高限额。值得注意的是,事实上不少国家是明确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也有学者提出了明令禁止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建议。再次,法律对赔偿性违约金的数额应有一定的标准和最高数额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以劳动者可预见和应当预见的损失为最高标准,还应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状况和经济实力,而不是仅仅考虑劳动者违约损害数额的多少。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劳动合同立法应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规制和调整,禁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限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约金责任的追究,强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约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降低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在经过一段过渡时期之后,应逐步禁止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条款,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这不仅是劳动法的法律属性决定的,也是我国目前广大劳动者的艰难生活环境所迫切需要的。(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
相关背景: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的劳动合同法,其立法工作正在进行当中,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就该法草案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这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将有更有力的法律支持。当前,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不规范,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合同期限短期化,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覆盖面小等,已经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而劳动合同立法滞后,则是导致劳动合同制度难以得到有效落实的重要原因。
据悉,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是备受各界关注的内容之一。
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通常约定的是在劳动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劳动合同时(主要是在劳动者违约解除劳动合同时)向用人单位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财物。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实践当中,劳动合同的违约金一般仅针对劳动者适用,对用人单位适用违约金十分罕见,本文主要探讨针对劳动者适用的违约金。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既是一种违约责任的形式,又是一种独特的担保方式,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有重大的意义。依据违约金发生的原因的不同,可将其分为约定违约金和法定违约金,本文探讨的是约定违约金。从性质上看,违约金可分为赔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双方预先估计的损害赔偿总额,又称为损害赔偿额的预定。此种违约金不能与违约损害赔偿同时主张,因为该违约金的功能就在于弥补一方违约后造成的损失,如果违约金数额低于损失的,可以适当增加,反之,如果高于损失的,可以适当减少。法律应明确规定非违约方如果是用人单位,则该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者所造成的损害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无法举证证明劳动者对其造成了损害,则违约金条款不能法适用,劳动者不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惩罚性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对于违约所约定的一种私的制裁,故又称为违约罚。此种违约金的功能在于其强烈的惩罚性,违约方承担违约金的责任后,还要承担其他一切的违约责任。此种违约金是对违约方一种额外的处罚。显然,惩罚性违约金的运用很容易损害违约方的权利,并使合同相对方获得不正当的利益,违背合同法的公平原则,因此,各国立法更多认可和支持赔偿性违约金,而对惩罚性违约金保持一种审慎的态度。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即为赔偿性违约金,如果当事人对违约金约定不明,则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从以上分析可知,对惩罚性违约金而言,其在实践中的适用应当谨慎;对赔偿性违约金而言,其适用也要受到法律的规制和调整。
劳动合同中通常出现的由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违约金条款的性质是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呢?对该违约金条款如何规制呢?笔者以为,首先,无论劳动合同当事人如何约定,劳动法应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者的违约责任中的违约金只能是赔偿性违约金,而不能是惩罚性违约金。如果当事人有明确的惩罚性违约金的约定,该约定无效。只有首先确定该违约金条款的性质,才能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权利,更有利于劳动纠纷的解决。在实践中,某些法院往往将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理解为惩罚性违约金,无论劳动者是否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都要承担违约金的责任,这对劳动者是极其不公平的。而将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强制性规定为赔偿性违约金,可以有效地限制违约金的数额,彻底抹去违约金不公平的惩罚色彩,使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担的违约金的数额决定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这将让劳动者对违约责任的承担更为合理。其次,法律应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造成损失的举证责任,如果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劳动者造成的损失,则劳动者不承担违约金的责任。尽管赔偿性违约金是对违约损害数额的预定,但赔偿性违约金条款的设立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对违约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这一点体现了劳动合同和民事合同的区别。在民事合同中,赔偿性违约金的约定能减少当事人举证的困难,而在劳动合同中,赔偿性违约金的约定只是一个大致的参照性的条款。用人单位适用违约金条款的前提是要证明违约损害的事实,否则,该条款无效。违约金的数额如果高于实际的违约损害数额,则应以实际的违约损害为准。违约金的数额如果低于实际的违约损害的数额,则应当以劳动者的可预见的标准为最高限额。值得注意的是,事实上不少国家是明确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在我国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也有学者提出了明令禁止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建议。再次,法律对赔偿性违约金的数额应有一定的标准和最高数额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以劳动者可预见和应当预见的损失为最高标准,还应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工资收入状况和经济实力,而不是仅仅考虑劳动者违约损害数额的多少。
从以上的分析可知,劳动合同立法应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条款进行规制和调整,禁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限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约金责任的追究,强化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违约损害事实的举证责任,降低过高的违约金数额。在经过一段过渡时期之后,应逐步禁止劳动合同中设定违约金条款,以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这不仅是劳动法的法律属性决定的,也是我国目前广大劳动者的艰难生活环境所迫切需要的。(作者单位: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系)
相关背景:被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2005年立法计划的劳动合同法,其立法工作正在进行当中,目前国务院法制办正就该法草案征求各方面的意见。这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将有更有力的法律支持。当前,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如合同内容和签订程序不规范,权利和义务不对等,合同期限短期化,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覆盖面小等,已经严重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而劳动合同立法滞后,则是导致劳动合同制度难以得到有效落实的重要原因。
据悉,在劳动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问题,是备受各界关注的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