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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调整事业单位聘用制 试用不胜任可解聘

为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宁波市人事局根据《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结合宁波实际,提出了贯彻实施意见。由于这项政策涉及到广大事业单位和受聘人员的切身利益,为此,在该政策出台前,宁波市人事局从今天起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以进一步完善该政策。
    
     宁波从1998年开始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至今已有8个年头。去年底,我省出台了《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为此,市人事局结合我市推行聘用制工作几年来的情况,研究起草了《关于贯彻〈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的意见》,内容包括聘用制度的推行、聘用合同、工资待遇和其他问题等四个方面,共二十七条。
    
     据了解,这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贯彻意见》,把宁波以前出台的聘用制有关政策中经实践证明积极有效的条款吸收进来,同时考虑到与国家有关政策和劳动法律法规的衔接。并从提高可操作性的角度,对其中的相关规定作了进一步细化。比如在实施聘用制过程中,职工拒绝与单位签订合同时的处理办法;受聘人员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单位调整其岗位的具体办法;由工勤岗位受聘到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以及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其工资待遇的确定办法;对受聘人员年度考核办法作了调整,其中考核等次由三级调整为四级;单位未按规定在聘用合同期满前30日向受聘人递交终止意向通知书的处理办法;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人事档案的处理办法等。
    
     据悉,该《贯彻意见》从今天起至5月10日在宁波人事网(www.nbrs.gov.cn)上公开,市民可从中了解该项政策的详细条款,并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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