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4537万人参加生育保险占全国职工总数4
中新浙江网7月4日电 到今年5月底,中国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达4537万人,占全国职工总数的43%。生育保险制度运行10年来,累计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达到了435.4万人次,有效地保护了女职工的权益。中国生育保险待遇实现与国际接轨。这是记者昨天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获悉的。
参保人数占全国职工总数43%
据了解,我国现行生育保险的法律依据是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覆盖面正在不断扩大。目前,全国除西藏外,均实行了生育保险制度,辽宁、江苏等16个省区市还相继出台地方生育保险办法,基本实现了从单位管理的生育福利制度到实行生育保险统筹制度的过渡。部分省份进一步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进一步丰富了生育保险制度的内涵,其中上海市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已达到520万人,与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基本持平。
生育保险待遇实现与国际接轨
生育保险待遇也实现了与国际接轨。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产假。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要求,生育津贴标准为工资的60%—100%,产假期限为12周。我国的生育津贴基本上不低于本人产前基本工资。2004年,全国享受生育保险的职工人均生育津贴为5500多元,上海等地达到了1万多元。产假方面,目前我国规定的正常产假也是12周,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产假还相应延长,部分地区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产假长达半年之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推行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目标是有效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待遇、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的负担。前不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到大连、宁波、包头等地就生育保险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职工普遍反映,现在生育期间各项保障都能及时到位,既保障了职工个人的权益,又缓解了女职工多的企业生育费用负担重的压力。特别是生育保险缴费不分性别,相对缓解了妇女就业难的问题,得到广大女职工的拥护。
链接: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何时建立?
中国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51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55年,由前政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规定》规定。
1988年7月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98年第9号令),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和综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主要明确了“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将产假由以前的56天延长到90天,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该规定的颁布,统一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生育保险制度。
1994年12月,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生育保险的管理模式由用人单位管理逐步转变为实行社会统筹,由各地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管理生育保险工作。这是我国现行生育保险的法律依据。
参保人数占全国职工总数43%
据了解,我国现行生育保险的法律依据是1994年颁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生育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覆盖面正在不断扩大。目前,全国除西藏外,均实行了生育保险制度,辽宁、江苏等16个省区市还相继出台地方生育保险办法,基本实现了从单位管理的生育福利制度到实行生育保险统筹制度的过渡。部分省份进一步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进一步丰富了生育保险制度的内涵,其中上海市参加生育保险的人数已达到520万人,与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基本持平。
生育保险待遇实现与国际接轨
生育保险待遇也实现了与国际接轨。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产假。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要求,生育津贴标准为工资的60%—100%,产假期限为12周。我国的生育津贴基本上不低于本人产前基本工资。2004年,全国享受生育保险的职工人均生育津贴为5500多元,上海等地达到了1万多元。产假方面,目前我国规定的正常产假也是12周,难产或多胞胎生育的产假还相应延长,部分地区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产假长达半年之久。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推行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目标是有效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待遇、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的负担。前不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到大连、宁波、包头等地就生育保险相关情况进行了调查。职工普遍反映,现在生育期间各项保障都能及时到位,既保障了职工个人的权益,又缓解了女职工多的企业生育费用负担重的压力。特别是生育保险缴费不分性别,相对缓解了妇女就业难的问题,得到广大女职工的拥护。
链接:什么是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生育保险提供的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通常由现金补助和实物供给两部分组成。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何时建立?
中国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51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于1955年,由前政务院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规定》规定。
1988年7月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98年第9号令),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和综合的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主要明确了“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并将产假由以前的56天延长到90天,产假期间的工资以及医疗费用由职工所在单位负担。该规定的颁布,统一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生育保险制度。
1994年12月,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生育保险的管理模式由用人单位管理逐步转变为实行社会统筹,由各地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管理生育保险工作。这是我国现行生育保险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