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标准“高”了还是“低”了?
劳动合同法制定在即 劳动法学专家北大激辩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全文,就这部涉及数以亿计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事实上,对于劳动合同法立法依据问题一直存在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劳动法为立法依据,向劳动者适当倾斜;另有意见认为应按照民事合同法的思路,平等对待劳资双方。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于4月1日组织召开了“全球化下的劳资关系和劳工标准”国际学术研讨会。百余位国内外劳动法学专家辩论两天仍未“尽兴”,昨天他们移师北大,就“中国劳动标准高了还是低了”继续展开激辩。
激辩双方各有一名代表。主持人强调,本次激辩邀请了立法部门的官员等,会上所有发言只代表个人观点。
“高”方出场:“中国的劳动基准与国际比较是偏高的,劳动合同法制定标准不宜过高”
代表: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 董保华
“中国的劳动基准与国际比较是偏高的”,董保华开宗明义,他将劳动关系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劳动基准调节宏观全部劳动关系,集体合同法调节中观层面的集体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调节微观的个别劳动关系。而劳动基准作为“法律允许的最差企业对最差职工可以执行的最低标准”,具有强制性,国与国之间可以比较。董保华列出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休假、病假和医疗期、解雇保护五个劳动基准,中外比较显示,仅从法律规定来看,如上五项中,中国目前已经高于国外。比如加班工资,日本、德国、美国,加班工资是日平均工资的1.5倍。中国的加班工资算法与其他国家不同,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加点发1.5倍,休息日加班发2倍,节假日加班发3倍。因为去除了双休日和法定假日,我国的月平均工资分母是20.92天,而不是30天,这样使得加班成本增加了43%。在休假、病假和医疗期基准规定上,中国也明显高于国外。不过,董保华也承认,中国劳动法律中对标准工时和加班工时都做了明确规定,但很多企业难以按此标准执行。
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后,董保华发表意见称,草案是用“一边倒”的方式倾向劳动者,尤其是倾向高层的劳动者。为此他招惹了不少非议,甚至有人称他为“资方代表”。但董保华称,劳动标准可上难下,如果标准贸然调高,一旦降低就会引发社会不安定;而只有低标准,才有可能做到广覆盖和严执法。
“低”方出场:“现行劳动标准不能再降,劳动法学界应该起积极引导作用”
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 常凯
常凯认为,判断一个国家的劳动标准是高是低,不能仅仅看一个单项指标,应该将劳动标准看成一个系统。我国有些单项劳动基准,如40小时工作日和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等确实比较高,但不能以此就断言中国的劳动标准过高。还应该考虑其他指标,诸如工人的工资收入、职业稳定、社会保险水平、职业安全状况、职业培训等综合水平。如果将这些指标综合起来,我国的劳动标准不仅在国际比较中属于低水平,就是在我国的经济关系中和社会权利体系中,也是比较低的。
劳动标准中最基本的是“工资问题”。比较工资时既要看工人的收入,也要看老板的利润,“你挣了多少,给了我多少,这样才有意思”。常凯提供数据称,1994年,我国工资分配占gdp的14.24%,2003年这一比例为12.57%。最近这几年gdp都是以每年8%-9%的速度递增,工资收入虽然也在同比递增,但递增的同时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工人的实际工资增长极为有限。而美国在1990年工资分配占gdp的49.67%,2002年占47.9%。还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的劳动法中没有雇主的概念,所以在计算职工工资收入与gdp的比例时,普通工人与企业高管都纳入了分子一起统计。
劳动标准的高低,不仅与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供求有关,而且也与劳资力量的对比有关。常凯表示,在目前工人自身及相关组织未能形成有效力量来与资本抗衡以改善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国家劳动立法和劳动行政,就必须在劳动标准方面更多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再将劳动标准降低,工人的日子就会不好过了。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劳动合同法应向劳动者适当倾斜
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开宗明义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没有参加昨天的激辩。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郭军曾表示要使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同样需要依照劳动法确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依然向劳动者倾斜,因为平等自愿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负责此次劳动合同法草案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也认为,虽然有意见提出草案对劳动雇佣双方保护力度不均,但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劳动者理应受到照顾性保护。
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前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全文,就这部涉及数以亿计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法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事实上,对于劳动合同法立法依据问题一直存在争论,一种意见认为应以劳动法为立法依据,向劳动者适当倾斜;另有意见认为应按照民事合同法的思路,平等对待劳资双方。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于4月1日组织召开了“全球化下的劳资关系和劳工标准”国际学术研讨会。百余位国内外劳动法学专家辩论两天仍未“尽兴”,昨天他们移师北大,就“中国劳动标准高了还是低了”继续展开激辩。
激辩双方各有一名代表。主持人强调,本次激辩邀请了立法部门的官员等,会上所有发言只代表个人观点。
“高”方出场:“中国的劳动基准与国际比较是偏高的,劳动合同法制定标准不宜过高”
代表:华东政法学院教授、中国劳动法学会副会长 董保华
“中国的劳动基准与国际比较是偏高的”,董保华开宗明义,他将劳动关系分为宏观、中观和微观三个层面,劳动基准调节宏观全部劳动关系,集体合同法调节中观层面的集体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调节微观的个别劳动关系。而劳动基准作为“法律允许的最差企业对最差职工可以执行的最低标准”,具有强制性,国与国之间可以比较。董保华列出工作时间、加班工资、休假、病假和医疗期、解雇保护五个劳动基准,中外比较显示,仅从法律规定来看,如上五项中,中国目前已经高于国外。比如加班工资,日本、德国、美国,加班工资是日平均工资的1.5倍。中国的加班工资算法与其他国家不同,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加点发1.5倍,休息日加班发2倍,节假日加班发3倍。因为去除了双休日和法定假日,我国的月平均工资分母是20.92天,而不是30天,这样使得加班成本增加了43%。在休假、病假和医疗期基准规定上,中国也明显高于国外。不过,董保华也承认,中国劳动法律中对标准工时和加班工时都做了明确规定,但很多企业难以按此标准执行。
劳动合同法草案公开征集意见后,董保华发表意见称,草案是用“一边倒”的方式倾向劳动者,尤其是倾向高层的劳动者。为此他招惹了不少非议,甚至有人称他为“资方代表”。但董保华称,劳动标准可上难下,如果标准贸然调高,一旦降低就会引发社会不安定;而只有低标准,才有可能做到广覆盖和严执法。
“低”方出场:“现行劳动标准不能再降,劳动法学界应该起积极引导作用”
代表: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教授、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 常凯
常凯认为,判断一个国家的劳动标准是高是低,不能仅仅看一个单项指标,应该将劳动标准看成一个系统。我国有些单项劳动基准,如40小时工作日和加班工资支付标准等确实比较高,但不能以此就断言中国的劳动标准过高。还应该考虑其他指标,诸如工人的工资收入、职业稳定、社会保险水平、职业安全状况、职业培训等综合水平。如果将这些指标综合起来,我国的劳动标准不仅在国际比较中属于低水平,就是在我国的经济关系中和社会权利体系中,也是比较低的。
劳动标准中最基本的是“工资问题”。比较工资时既要看工人的收入,也要看老板的利润,“你挣了多少,给了我多少,这样才有意思”。常凯提供数据称,1994年,我国工资分配占gdp的14.24%,2003年这一比例为12.57%。最近这几年gdp都是以每年8%-9%的速度递增,工资收入虽然也在同比递增,但递增的同时两极分化越来越严重,工人的实际工资增长极为有限。而美国在1990年工资分配占gdp的49.67%,2002年占47.9%。还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的劳动法中没有雇主的概念,所以在计算职工工资收入与gdp的比例时,普通工人与企业高管都纳入了分子一起统计。
劳动标准的高低,不仅与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供求有关,而且也与劳资力量的对比有关。常凯表示,在目前工人自身及相关组织未能形成有效力量来与资本抗衡以改善劳动条件的情况下,国家劳动立法和劳动行政,就必须在劳动标准方面更多地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如果在这种情况下再将劳动标准降低,工人的日子就会不好过了。
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劳动合同法应向劳动者适当倾斜
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开宗明义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国总工会法律工作部副部长郭军没有参加昨天的激辩。此前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郭军曾表示要使我国的劳动合同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同样需要依照劳动法确立的立法精神和宗旨,依然向劳动者倾斜,因为平等自愿协商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并不能改变劳动关系实际上不平等的状况。负责此次劳动合同法草案制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主任李援也认为,虽然有意见提出草案对劳动雇佣双方保护力度不均,但作为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劳动者理应受到照顾性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