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法体系建设显滞后劳动监察员队伍匮乏
国务院近日公布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专家表示,该条例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但中国劳动法体系仍不完善。
《劳动法》专家、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关怀指出,中国《劳动法》制定时主要是针对计划经济时代的劳动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此时出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劳动法》1994年诞生后不久,中国在完善劳动法体系的计划中曾提出《劳动监察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法》、《集体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十个单项法的立法计划,它们将与《劳动法》这项基本法共同形成一套完善的劳动法体系。但10年过去了,目前却只出台了一部《安全生产法》。与其他法律体系相比,劳动法体系的建设相对滞后。
关怀表示,新出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非常贴近实际情况和现实问题,可操作性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重大、焦点的社会问题能发挥积极作用。《条例》执行一段时间、积累一定经验后,有望为《劳动保障监察法》的最终出台打下坚实基础。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人大法学院副教授黎建飞认为,以前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通常只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行政性罚款,而劳动者如果不走法律途径、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一般不能得到应付工资以外的赔偿金。《条例》中的新规定,使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即使不走法律途径,也能通过举报等途径获得应付工资以及罚金。
按照原有的劳动监察规章,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除了补发工资外,还将被罚以应付工资1至5倍的罚金。而新《条例》中规定的罚金只有应付工资的50%至1倍,似乎减少了。但黎建飞指出,这在立法上其实是一个进步——原来的“1至5倍”弹性过大,可操作性反而不高,实际效果也并不好;现在的“50%至1倍”缩小了弹性范围,操作起来会更容易。
黎建飞提醒广大劳动者,按照现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如果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申请了劳动仲裁,工资讨回来的同时还应额外获得25%的滞纳金。这25%的滞纳金与《条例》规定的“50%至1倍”的罚金并不冲突,劳动者可以获得双份罚金。
新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为“劳动保障监察员”这一职位赋予了更多权力,也为他们规定了更多管理规范。黎建飞认为,新《条例》赋予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权力是必需的,这与国际通行惯例比较一致。但对他们的权力也要有一些限制措施,防止权力滋生出腐败。
黎建飞介绍说,目前中国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总数还不到2万人,远远满足不了需要。有些地方的县级政府甚至没有劳动监察大队,有的话也只有三五个人,几乎形同虚设。所以中国急需壮大劳动保障监察员的队伍,提高他们的专业性和规范性执法能力。在现状下,赋予他们更多权力是必须的,这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是社会警察”的定位。
权力容易滋生腐败,为了预防腐败因素,保证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执法效力,应该对他们的权力做出一些限制性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做了规定。黎建飞指出,在接下来将要出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配套实施细则中,这些限制性规定应该得到进一步强调和细化。
《劳动法》专家、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顾问关怀指出,中国《劳动法》制定时主要是针对计划经济时代的劳动关系。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关系日益多样化和复杂化,此时出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
《劳动法》1994年诞生后不久,中国在完善劳动法体系的计划中曾提出《劳动监察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法》、《集体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十个单项法的立法计划,它们将与《劳动法》这项基本法共同形成一套完善的劳动法体系。但10年过去了,目前却只出台了一部《安全生产法》。与其他法律体系相比,劳动法体系的建设相对滞后。
关怀表示,新出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非常贴近实际情况和现实问题,可操作性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重大、焦点的社会问题能发挥积极作用。《条例》执行一段时间、积累一定经验后,有望为《劳动保障监察法》的最终出台打下坚实基础。
中国劳动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人大法学院副教授黎建飞认为,以前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通常只由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行政性罚款,而劳动者如果不走法律途径、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一般不能得到应付工资以外的赔偿金。《条例》中的新规定,使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即使不走法律途径,也能通过举报等途径获得应付工资以及罚金。
按照原有的劳动监察规章,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除了补发工资外,还将被罚以应付工资1至5倍的罚金。而新《条例》中规定的罚金只有应付工资的50%至1倍,似乎减少了。但黎建飞指出,这在立法上其实是一个进步——原来的“1至5倍”弹性过大,可操作性反而不高,实际效果也并不好;现在的“50%至1倍”缩小了弹性范围,操作起来会更容易。
黎建飞提醒广大劳动者,按照现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如果被拖欠工资的劳动者申请了劳动仲裁,工资讨回来的同时还应额外获得25%的滞纳金。这25%的滞纳金与《条例》规定的“50%至1倍”的罚金并不冲突,劳动者可以获得双份罚金。
新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为“劳动保障监察员”这一职位赋予了更多权力,也为他们规定了更多管理规范。黎建飞认为,新《条例》赋予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权力是必需的,这与国际通行惯例比较一致。但对他们的权力也要有一些限制措施,防止权力滋生出腐败。
黎建飞介绍说,目前中国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总数还不到2万人,远远满足不了需要。有些地方的县级政府甚至没有劳动监察大队,有的话也只有三五个人,几乎形同虚设。所以中国急需壮大劳动保障监察员的队伍,提高他们的专业性和规范性执法能力。在现状下,赋予他们更多权力是必须的,这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对“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是社会警察”的定位。
权力容易滋生腐败,为了预防腐败因素,保证劳动保障监察员的执法效力,应该对他们的权力做出一些限制性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已经做了规定。黎建飞指出,在接下来将要出台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配套实施细则中,这些限制性规定应该得到进一步强调和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