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望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标准
国务院日前通过《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该草案不久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专家估计,上调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标准将是“板上钉钉”的事。 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免征额”标准是800元,这意味着,如果一位职工的月工资少于800元,将不被征收个人所得税;如果其月工资高于800元,则只对800元以上的部分征税。
当前,大多数专家都估计,此次改革会将“免征额”标准上调到1200元。早在1981年,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就确定为800元,征收对象为当时的“高收入者”。虽经1994年税改,这个标准也没有改变,但内涵已有所不同,它是将1994年的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指标500元,乘以赡养系数(1.5)得出的。据估计,目前,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已达到800元左右,如果赡养系数不变,那么“免征额”标准理应提高到1200元。
其实,由于收入增长不均衡,一些高收入地区,如北京、上海、广东等沿海城市近年均已将实际扣除额提高至800元以上,北京的扣除额是1200元,广东某些地区更达到1600元。因此,考虑到居民收入的地区差异,此次改革还将允许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20%。
除了上调“免征额”标准之外,观察人士估计,此次改革还将改分类所得税制为综合分类所得税制。其主要内容是:把私企老板、中介机构的合伙人、演员、律师、会计师、设计师等重点人群纳入综合纳税的范围,并且只对重点人群的重点收入,即工资和劳务,实行综合纳税;而工薪阶层仍适用分类所得税制。
税收专家刘桓认为,在当前的分类扣缴制度下,虽然征收简便,但多源收入者享受着多源扣除的优惠,工薪阶层由于收入来源单一,反而成为税负最重的人群,造成了极大的不公平。
此次修订税法,基本解决了目前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但同时,仍有不少问题有待解决:例如,税率级别太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没有体现更多的个体差异,对赡养义务不同的个人实行统一的税收标准有欠公平,等等。而解决这些问题,都有赖于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银行税收系统信息共享以及税收征管水平的大幅提高。
观察人士认为,政府在此时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旨在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负担,以刺激消费,保障经济健康增长。但是,目前税收征管手段仍很不完善、个人征信系统也还未全面建立,这样的现状决定了此次税法修订只能是小改。
当前,大多数专家都估计,此次改革会将“免征额”标准上调到1200元。早在1981年,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就确定为800元,征收对象为当时的“高收入者”。虽经1994年税改,这个标准也没有改变,但内涵已有所不同,它是将1994年的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指标500元,乘以赡养系数(1.5)得出的。据估计,目前,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费用已达到800元左右,如果赡养系数不变,那么“免征额”标准理应提高到1200元。
其实,由于收入增长不均衡,一些高收入地区,如北京、上海、广东等沿海城市近年均已将实际扣除额提高至800元以上,北京的扣除额是1200元,广东某些地区更达到1600元。因此,考虑到居民收入的地区差异,此次改革还将允许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上下浮动20%。
除了上调“免征额”标准之外,观察人士估计,此次改革还将改分类所得税制为综合分类所得税制。其主要内容是:把私企老板、中介机构的合伙人、演员、律师、会计师、设计师等重点人群纳入综合纳税的范围,并且只对重点人群的重点收入,即工资和劳务,实行综合纳税;而工薪阶层仍适用分类所得税制。
税收专家刘桓认为,在当前的分类扣缴制度下,虽然征收简便,但多源收入者享受着多源扣除的优惠,工薪阶层由于收入来源单一,反而成为税负最重的人群,造成了极大的不公平。
此次修订税法,基本解决了目前老百姓最关心的问题。但同时,仍有不少问题有待解决:例如,税率级别太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没有体现更多的个体差异,对赡养义务不同的个人实行统一的税收标准有欠公平,等等。而解决这些问题,都有赖于个人征信系统的建立、银行税收系统信息共享以及税收征管水平的大幅提高。
观察人士认为,政府在此时进行个人所得税改革,旨在降低中低收入阶层的负担,以刺激消费,保障经济健康增长。但是,目前税收征管手段仍很不完善、个人征信系统也还未全面建立,这样的现状决定了此次税法修订只能是小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