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开病假弄虚作假被解除劳动合同咎由自取
苏州某涂料公司职员赵某在履行病假手续上弄虚作假,公司据此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赵某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最近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裁定职工败诉。
赵某在1994年12月应聘进涂料公司,长期从事调色、配色工作,作为一名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老师傅,完全清楚调、配色工作流程和规则。前两年因为工作负责表现较好,公司与他续签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调整为2200元,但在随后的岁月里,这名职工竟迷恋于打牌赌博,工作中有时无精打采,车间主管多次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对他在2004年7、8月上班迟到发给了书面警告。但是,赵某不仅没有引起警觉,反而在9月份从事调色工作中掺杂作假,幸亏被质检员及时发现纠正,避免了一起质量事故。事后,公司向他发送《最后警告》:每月减薪150元,今后再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就要解除劳动合同。在之后的2个月,赵的表现比较好。同年12月1日,赵患感冒,医院出具了一份病休2天的证明书,赵在填写了公司的《请假审核单》后经主管签字同意回家休息。2天期满,这名职工连续3天没有上班,公司和同事多次电话联系,均不接听。12月6日上班时又与车间主管发生争执,公司遂在12月10日以其违纪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
赵在2005年1月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撤消公司的处理决定,追究其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责任,支付1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2000元,支付违约赔偿金20000元。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赵向仲裁庭出示了12月3日休2天的病假单“头晕待查”;12月5日休一天病假单“头晕待查”。赵申称:这两份病假单分别在12月3日、5日递交给公司,并填写了《请假审核单》,因为主管不批,自己头晕实在无法上班才回家休息,所以不能作为旷工处理,公司则辩称:12月3日、5日赵没有来过公司,更没有送交过病假单,因而按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此案争议的焦点是:违纪事实能否认定。
仲裁庭按照赵提交的证人名单进行了调查,但证人并没有证明赵在12月3日、5日来过公司,而向随机抽取的车间其他职工调查时,却有人证实,赵在12月6日在补办请假手续时与车间领导发生了2次争吵。随后,仲裁庭发现:12月3日病假单,有挂号单、门诊病史记录作证,但5日病假单,赵提供不了挂号单、门诊病史记录。经向出具病假单的医疗部门查核,不能证实赵在12月5日有过急诊治疗事实。由此认定,其12月5日患病的真实性有问题。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劳动仲裁委遂作出裁决,驳回了赵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案涂料公司虽然胜诉,但还是有教训应当引起注意,至少在考勤管理上有疏漏。企业确实建立有考勤制度,但按照该企业惯例,职工当天打算请假,则在进公司大门时无须打卡,因此,赵在12月3日、5日是否来过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就成了疑念,由于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因而对于公司而言处于不利的境地,但最终因为证人的陈述,以及赵在患病治疗问题有虚假行为,再加上公司有过两次书面警告,最后按照企业的奖惩制度维持了公司的处理决定。因此,公司建立考勤制度时必须严格,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赵某在1994年12月应聘进涂料公司,长期从事调色、配色工作,作为一名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老师傅,完全清楚调、配色工作流程和规则。前两年因为工作负责表现较好,公司与他续签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调整为2200元,但在随后的岁月里,这名职工竟迷恋于打牌赌博,工作中有时无精打采,车间主管多次对他进行批评教育,并对他在2004年7、8月上班迟到发给了书面警告。但是,赵某不仅没有引起警觉,反而在9月份从事调色工作中掺杂作假,幸亏被质检员及时发现纠正,避免了一起质量事故。事后,公司向他发送《最后警告》:每月减薪150元,今后再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就要解除劳动合同。在之后的2个月,赵的表现比较好。同年12月1日,赵患感冒,医院出具了一份病休2天的证明书,赵在填写了公司的《请假审核单》后经主管签字同意回家休息。2天期满,这名职工连续3天没有上班,公司和同事多次电话联系,均不接听。12月6日上班时又与车间主管发生争执,公司遂在12月10日以其违纪为由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决定。
赵在2005年1月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撤消公司的处理决定,追究其违纪解除劳动合同责任,支付1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2000元,支付违约赔偿金20000元。
在此案审理过程中,赵向仲裁庭出示了12月3日休2天的病假单“头晕待查”;12月5日休一天病假单“头晕待查”。赵申称:这两份病假单分别在12月3日、5日递交给公司,并填写了《请假审核单》,因为主管不批,自己头晕实在无法上班才回家休息,所以不能作为旷工处理,公司则辩称:12月3日、5日赵没有来过公司,更没有送交过病假单,因而按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此案争议的焦点是:违纪事实能否认定。
仲裁庭按照赵提交的证人名单进行了调查,但证人并没有证明赵在12月3日、5日来过公司,而向随机抽取的车间其他职工调查时,却有人证实,赵在12月6日在补办请假手续时与车间领导发生了2次争吵。随后,仲裁庭发现:12月3日病假单,有挂号单、门诊病史记录作证,但5日病假单,赵提供不了挂号单、门诊病史记录。经向出具病假单的医疗部门查核,不能证实赵在12月5日有过急诊治疗事实。由此认定,其12月5日患病的真实性有问题。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经调解,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劳动仲裁委遂作出裁决,驳回了赵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此案涂料公司虽然胜诉,但还是有教训应当引起注意,至少在考勤管理上有疏漏。企业确实建立有考勤制度,但按照该企业惯例,职工当天打算请假,则在进公司大门时无须打卡,因此,赵在12月3日、5日是否来过公司办理请假手续就成了疑念,由于双方都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因而对于公司而言处于不利的境地,但最终因为证人的陈述,以及赵在患病治疗问题有虚假行为,再加上公司有过两次书面警告,最后按照企业的奖惩制度维持了公司的处理决定。因此,公司建立考勤制度时必须严格,考虑到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避免以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