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首例招聘广告侵权案一审宣判应聘者败诉
保险公司招聘人才,规定求职者必须“无寿险业务经验”,于是赵某被拒于门外。赵愤而告上法庭,其认为保险公司存在歧视,侵犯其名誉权。昨日,渝中区法院一审宣判: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
公司要招无经验人员
去年12月,中美××保险公司在市内媒体上发布招聘广告,拟招聘储备营销管理人才。在“应聘资格”一栏中,该公司特别用红色字体注明“无寿险业务经验”。
赵某看到广告后,认为自己除有寿险从业经验外,符合招聘广告的其他条件,便向公司投递了简历。去年12月8日,经过电脑初选,中美××保险公司通知赵某参加当月11日的招聘说明会,赵随即确认将参会。
之后,在复核候选人详细资料时,该公司发现赵某有寿险从业经验,不符合公司招聘条件。去年12月11日,赵某到招聘说明会现场,但被公司拒于门外。
赵认为,公司招聘设定“无寿险业务经验”的限制条件,是对“有寿险业务经验”劳动者的歧视,侵犯了他的平等就业权和选择职业权,进而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有经验的应聘者败诉
于是,他将中美××保险公司告上了渝中区法院,要求该公司删除招聘广告中“无寿险从业经历”的招聘条件,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美××保险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需要,在媒体上刊登招聘广告,招募“无寿险业务经验”的人才,系正常行使企业自主用工权的行为,该行为客观上不具有违法性,且其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名誉的过错,也没有导致赵某名誉权受损的后果发生。于是,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公司要招无经验人员
去年12月,中美××保险公司在市内媒体上发布招聘广告,拟招聘储备营销管理人才。在“应聘资格”一栏中,该公司特别用红色字体注明“无寿险业务经验”。
赵某看到广告后,认为自己除有寿险从业经验外,符合招聘广告的其他条件,便向公司投递了简历。去年12月8日,经过电脑初选,中美××保险公司通知赵某参加当月11日的招聘说明会,赵随即确认将参会。
之后,在复核候选人详细资料时,该公司发现赵某有寿险从业经验,不符合公司招聘条件。去年12月11日,赵某到招聘说明会现场,但被公司拒于门外。
赵认为,公司招聘设定“无寿险业务经验”的限制条件,是对“有寿险业务经验”劳动者的歧视,侵犯了他的平等就业权和选择职业权,进而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有经验的应聘者败诉
于是,他将中美××保险公司告上了渝中区法院,要求该公司删除招聘广告中“无寿险从业经历”的招聘条件,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美××保险公司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和需要,在媒体上刊登招聘广告,招募“无寿险业务经验”的人才,系正常行使企业自主用工权的行为,该行为客观上不具有违法性,且其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名誉的过错,也没有导致赵某名誉权受损的后果发生。于是,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