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平现象”:劳动法修改值得关注的问题
3月2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公布《劳动法合同(草案)》,并向全社会征求意见。由于这个法律涉及亿万劳动者权益保护、劳动合同关系的确立、劳动合同责任的明确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草案迅速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公布一周就收到反馈意见四千余条,各界群众还通过人民网、新华网等网站留下了数以万计的意见和建议。
马平原是江西铜业公司的职工,共产党员,工龄近30年。曾在其所属企业担任过党
委宣传部副部长、厂长助理等职,为企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多次受到上级部门的表彰。1998年开始,他署名举报单位负责人贪污受贿、渎职,致使国有资产巨额流失等腐败行为。不久由于人为因素,马平受到一连串打击报复。先是在没有经得他同意的情况下,突然被调离岗位,遭到其拒绝。随即被停发工资、奖金和一切福利待遇,后来又以莫须有的旷工名义将他除名。马平的反腐败行为变成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劳动纠纷案件。
鉴于此,马平一方面继续举报,一方面以《劳动法》为法律武器,力求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在当地的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中均告败诉。
对马平遭受的不公平判决,《人民日报》、《工人日报》、《经济日报》、《中国青年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华夏时报》、《中国改革》等中央一级报刊做了大量报道;许多知名法律专家也为之打抱不平,并进行了个案分析,认为马平被企业非正常改变劳动合同与其署名举报企业负责人有着明显的因果关系。同时指出这是一起企业利用职权,严重违犯《劳动法》,侵害职工权益的典型案件,并将称之为“马平现象”。
“马平现象”还引起了全国人大和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关注,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已在《劳动合同法(草案)》里得到了反映。
马平的经历提醒我们这部法律草案仍有几处应该引起立法机关和法律专家的特别注意:
第一,草案第十条,劳动合同文本应改由地方政府劳动部门提供,或由劳动部门制定范本,不应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这样可以避免他们在其列入不合理条文,并可在发生法律纠纷时有章可循。
第二,草案第三十四条,“(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应该列上一些比较具体的党政法规法令条文,比如中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保护举报人的若干规定。或者明文写上,劳动者在署名举报期间不得变更和解除合同及除名,意在保护他们行使民主权利时不受侵害。
第三,草案第三十五条,有关工会在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实际上没有任何约束作用。
为此,要把《工会法》落到实处,让工会真正为劳动者说话。这是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矛盾的根本所在。
第四,与《劳动法合同法》紧密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也应修改或废止。比如,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即是一例。马平是有事实有根据地署名举报企业负责人的腐败行为,按理这种保护国有资产的勇敢举动,应该受到奖励,但却被以莫须有的旷工名义遭到除名。如果照此发展,这部法律就会成为企业负责人手中任意打击报复署名举报人的法。
目前劳动关系的失衡与劳动合同的失范已成了最突出的问题。劳动者权益受到的损害的首要环节是劳动合同,如果不从关口上着手,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会给劳动者维权造成很多麻烦和严重后果。所以,制定更符合实际的《劳动合同法》,不仅有其重要性、必要性,更应有其可操作性,以避免“马平现象”的不断发生。
马平原是江西铜业公司的职工,共产党员,工龄近30年。曾在其所属企业担任过党
委宣传部副部长、厂长助理等职,为企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过重大贡献,多次受到上级部门的表彰。1998年开始,他署名举报单位负责人贪污受贿、渎职,致使国有资产巨额流失等腐败行为。不久由于人为因素,马平受到一连串打击报复。先是在没有经得他同意的情况下,突然被调离岗位,遭到其拒绝。随即被停发工资、奖金和一切福利待遇,后来又以莫须有的旷工名义将他除名。马平的反腐败行为变成了一场旷日持久的劳动纠纷案件。
鉴于此,马平一方面继续举报,一方面以《劳动法》为法律武器,力求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但是,在当地的劳动仲裁、法院一审、二审中均告败诉。
对马平遭受的不公平判决,《人民日报》、《工人日报》、《经济日报》、《中国青年报》、《光明日报》、《法制日报》、《民主与法制》、《华夏时报》、《中国改革》等中央一级报刊做了大量报道;许多知名法律专家也为之打抱不平,并进行了个案分析,认为马平被企业非正常改变劳动合同与其署名举报企业负责人有着明显的因果关系。同时指出这是一起企业利用职权,严重违犯《劳动法》,侵害职工权益的典型案件,并将称之为“马平现象”。
“马平现象”还引起了全国人大和全国总工会有关部门的关注,其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已在《劳动合同法(草案)》里得到了反映。
马平的经历提醒我们这部法律草案仍有几处应该引起立法机关和法律专家的特别注意:
第一,草案第十条,劳动合同文本应改由地方政府劳动部门提供,或由劳动部门制定范本,不应由用人单位自行制定。这样可以避免他们在其列入不合理条文,并可在发生法律纠纷时有章可循。
第二,草案第三十四条,“(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这里应该列上一些比较具体的党政法规法令条文,比如中纪委、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保护举报人的若干规定。或者明文写上,劳动者在署名举报期间不得变更和解除合同及除名,意在保护他们行使民主权利时不受侵害。
第三,草案第三十五条,有关工会在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中的规定,实际上没有任何约束作用。
为此,要把《工会法》落到实处,让工会真正为劳动者说话。这是解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矛盾的根本所在。
第四,与《劳动法合同法》紧密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也应修改或废止。比如,1982年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即是一例。马平是有事实有根据地署名举报企业负责人的腐败行为,按理这种保护国有资产的勇敢举动,应该受到奖励,但却被以莫须有的旷工名义遭到除名。如果照此发展,这部法律就会成为企业负责人手中任意打击报复署名举报人的法。
目前劳动关系的失衡与劳动合同的失范已成了最突出的问题。劳动者权益受到的损害的首要环节是劳动合同,如果不从关口上着手,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会给劳动者维权造成很多麻烦和严重后果。所以,制定更符合实际的《劳动合同法》,不仅有其重要性、必要性,更应有其可操作性,以避免“马平现象”的不断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