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期合同”是张侵权纸
山东省总工会在最近举行的一项调查中发现,一些企业女工正受到“青春期合同”的困扰:她们一到婚期企业便不再续签合同,一旦结婚或生孩子即被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许多青年女工不敢结婚、害怕怀孕,万一怀了孕只能偷偷做流产手术。“青春期合同”现象在劳动密集型非公企业尤为严重,酒店业、纺织业等占80%以上。某鞋厂为“留”住熟练女工,甚至制定“女工青春期延长鼓励政策”,规定推迟5年、10年结婚的奖多少钱。这种变相侵害女职工特殊权益的做法,反而被企业当作“创新”对外介绍,主管部门竟当作经验向外推广。(新闻详见10月13日《大众日报》)
某些企业仗着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蛮横剥夺青年女工的结婚生育权,这在一些地方相当普遍。形式各异的“青春期合同”,无情封杀了一朵朵鲜花绽放的权利,把怀春少女堵在婚姻大门外,使年轻女性无法正常履行人类生育的社会责任。这种女工权益漠视症发展到极端,才会结出诸如“收购”女工青春期的“创新”,才会出现臭哄哄的烂果子被有关部门当成新鲜“经验”的怪事。这不能不是法制社会的悲哀。
企业为何敢炮制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法规的“青春期合同”,有着多方面的原因。长期的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助长了一些经营者妄自尊大意识,他们把女工当作牟利机器,忽视了她们起码的权益和要求,无视她们的人格尊严;严重不对称的劳资关系、相对稀缺的岗位资源,以及法律知识的匮缺,使很多女工忍气吞声,不敢或不愿挺身维权;再加上执法力量不足,某些地方官员脑袋里只有发展冲动,在招商引资中把损害职工权益作为价码,在行政管理中过度溺爱那些能为政绩数字加砖添瓦的私营企业老板们,造成执法环境恶化,职工劳动经济权利和精神文化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有怨无处诉的年轻女工们,只能困守在狭小的工作台旁,在噪音和粉尘包围中工作。围墙外的花前月下、哺育下一代的辛勤甜蜜,对她们而言只能是不可触及的憧憬。
不停地淘汰大龄女工,重新招募更年轻的新面孔,使企业员工永远在“青春期”中,在最大化追逐利润中榨取完劳动者的“最可利用价值”,不仅赖着不兑现女工在结婚、孕检、孕期、计划生育和哺乳等一系列劳动保护待遇,还逃避了在员工养老保险等方面应担的责任。而且动辄“购买”女工10年、5年青春期,迫使女工放弃生育权,造成大龄孕妇出现,企业对以后员工的个人风险却不予考虑,更不可能埋单。“青春期合同”充分反映了资本的自私与冷酷,必须予以叫停。
结婚和生育权是妇女的一项基本的权利,并且受宪法保护,用人单位不能以其自己的成本为由来限制甚至否定这项权利。“青春期合同”是一张肆意侵犯女工合法权益的纸,它屏蔽了青年女工的幸福生活和人身权利,超出了道德和法律范畴,应视为无效合同。对于这纸违法合同,在目前情况下指望女工个体奋起抗争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关部门为女工提供有力的执法援助与关怀,依法宣布“失效”,并对违法责任人予以恶肃处理,绝对不能让这张废纸漂白一个个五彩青春。